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南部中心城、绿色生态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十办文〔2021〕6号)精神,现将房县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明确如下。
一、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县委办公室
1.推动全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配合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工作。
4.负责本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审查。
5.定期组织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县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推进长江大保护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组织对上级纪委监委、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交办、转办案件的调查处理。
3.加强对担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服务推进长江保护和全县高质量发展等重点任务落实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5.加强对乡镇纪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三)县委组织部
1.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严格落实《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等制度,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生态环境局对需要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任务的培训,将相关内容纳入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县委宣传部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会同县生态环境局指导、统筹、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组织县内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全县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全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五)县委政法委
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预防化解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参与协调处置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突发涉稳案(事)件,指导做好涉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管理工作。
(六)县委财经办
1.负责贯彻落实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县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调研工作,加强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2.组织分析全县经济形势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因素,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七)县委编办
1.配合参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2.指导、协调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县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八)县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
1.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3.对全县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1.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2.适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3.督促有关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进行评估。
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县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2.加强对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配合开展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4.定期组织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县发改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
2.负责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指导和督促化解相关行业、重点领域过剩产能,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3.负责推进清洁能源使用。
4.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措施,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5.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6.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7.负责推动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8.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9.与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10.牵头负责塑料污染治理。
11.牵头负责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项目的实施。
12.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十二)县教育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行动。
(十三)县科经局
1.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内专项行业规划,并依法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
2.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提高科学治污能力。
3.配合推动全县产业园区绿色创新发展。
4.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措施,参与拟订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5.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6.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绿色企业创建工作,指导、推进县城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7.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9.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按照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10.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倡导节能型消费。
11.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十四)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道路移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年检年审,实现信息共享。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依法查处不能出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行为。
3.会同科经、财政、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老旧汽车淘汰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划定并监督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城区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制造噪声,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6.依法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制定管理措施并严格落实。
7.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十五)县司法局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3.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执业监督。
4.负责审查备案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十六)县财政局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2.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措施,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保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对接工作。加强环保资金监管,建立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环保资金使用绩效。
5.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6.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参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十七)县人社局
1.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2.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推荐表彰。
(十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指导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政策措施,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8.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矿山环境治理、国有储备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9.落实本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十九)县生态环境局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拟定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乡镇政府对重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办检查。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办检查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办检查工作。协调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4.开展生态环境科技推广。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5.负责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6.按职责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二十)县住建局
1.研究拟订城乡污水处理规划,指导监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督促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2.负责组织编制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指导监督整治工程项目实施,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专项检查督导。
3.指导监督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设施效能。
4.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5.拟订城区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维护城区绿道、绿地、公园、游园、广场、道路绿化带等园林绿化设施。
6.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7.负责道路、污水管网、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装饰装修以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等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8.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基础信息库,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9.负责全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建设用地用途,实施分类管理。
10.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
11.负责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乡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和破坏供排水管网等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
(二十一)县交通运输局
1.编制交通专项规划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交通专项规划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规划环评,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执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交通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权限范围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2.负责指导落实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3.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5.组织实施码头、船舶及通航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船舶和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
6.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7.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8.督促各类交通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普通公路沿线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公路、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水、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常态化创建。
10.负责组织和推动邮政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邮件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11.依法查处在用机动船舶不符合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行为。
12.落实本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二十二)县水利和湖泊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县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2.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负责指导重要河流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河流健康评估工作。
3.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5.参与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配合参与涉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6.牵头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7.落实本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二十三)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4.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
5.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6.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牵头负责全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
7.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高风险农用地块进行重点监测,认定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并实施分类管理。
8.负责就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农用地的修复方案及其效果评估报告,实施备案监督。监督管理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用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废旧物回收处理,并依法实施处罚。
9.落实本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二十四)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1.组织推广清洁养殖、生态养殖;严格落实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制度;负责指导、服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2.组织、监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3.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
(二十五)县文旅局
1.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2.指导规范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旅客文明绿色出游。
3.推进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
(二十六)县卫健局
1.负责医疗废物(含医疗废水产生的污泥)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指导和监督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库(间)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及放射卫生的监管。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评价和标准研究。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4.负责制定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6.落实本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二十七)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生态污染或破坏。
2.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时,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引发次生环境污染。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升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二十八)县审计局
1.负责开展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离任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二十九)县国资局
1.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工作。
2.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
3.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环保宣传、培训与交流。
(三十)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按职责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
2.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销售、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内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4.依法合理处置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实行生态销毁,防止污染环境。
5.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盒、一次性塑料吸管的监督管理。
(三十一)县统计局
1.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2.依法查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3.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考核。
4.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三十二)县金融办
1.协调推进绿色信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2.负责指导银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绿色银行评价标准,落实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3.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参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法规制度的制定,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三十三)县城管执法局
1.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2.负责职权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其中,由公安局负责的职责不变)、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和恶臭污染等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3.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及规划区内的工程渣土等物料处置和运输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指导城乡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4.拟订城区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卫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工作;负责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5.负责城市管理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三十四)县林业局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2.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3.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管,加强林业病虫害防治。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提出审批意见,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5.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开展自然保护地修复工作。
6.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7.落实本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三十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配合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三十六)县税务局
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十七)县供电公司
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落实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实施绿色电力调度政策,在电力调度中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3.配合有关部门对停产、限产及取缔企业实施断电限电措施。
(三十八)县招商服务中心
1.负责在招商引资中严格落实环保政策,不得将污染严重的项目纳入招商范围。
2.大力开展环保产业招商引资,促进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三十九)县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和评估分析,开展常态化雾霾等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生态环境气象监测评估工作。
2.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大活动及重污染天气期间会商,对大气污染形势及趋势进行研判,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
3.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求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4.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气象灾害防治。
5.根据县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改善空气质量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人工增雨作业服务。
(四十)人行房县支行
1.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制定绿色金融正向激励有效措施。
2.加强绿色信贷政策指导,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扩大绿色信贷投放。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省、市金融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系统。
5.探索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探索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会同相关部门将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
(四十一)县银保监组
1.按照职责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2.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授信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信贷的监管。
3.负责指导银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绿色银行评价标准,落实银行评价工作。
4.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指导保险机构落实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四十二)县水文局
1.开展水文监测,为全县水环境整治和环境质量分析提供必要的数据和技术支持。
2.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应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四、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四十三)县法院
1.负责审理审判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工作。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3.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积极作用。
4.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十四)县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5.加强对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部门的法律监督。
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要按照责任清单,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