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房县文化和旅游局
受委托单位:房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房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机编〔2020〕5号)的内容,房县文化和旅游局委托房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
房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以县文化和旅游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市场等领域执法职责,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1.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依法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破坏旅游环境、影响旅游发展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旅游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查处导游和领队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和暗访,受理并处理旅游投诉,接收并处理上级转办的重大旅游投诉案件,调解处理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纠纷。
4.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5.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6.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7.查处体育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8.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9.负责城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外,同时负责、指导乡(镇)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10.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11.承担全县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执法监管等职责。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等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新闻出版、体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履行。每五年委托期满须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县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房县文化和旅游局 受委托单位:房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签字: 陆龙权 负责人签字:吕 磊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