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房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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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7日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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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房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公告

 

  现将县经信局报送县政府审议的《房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年4月27日~20175月7

  通讯地址:房县政府法制办  联系电话:3246058

  电子邮件信箱:syfxfzb@163.com

   

  

  房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重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为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与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由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六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七条 助保金池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县财政部门先期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lO倍效应。

  第九条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率按合作银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户中存放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一条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贷款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贷款银行通知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同时贷款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二条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县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各50%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贷款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代偿比例先偿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十四条 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助保贷”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以及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设有专家团队,负责重点中小企业“助保贷”客户的推荐、准入和审核。

  

第三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在房县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为贷款对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合作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借款人为中小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录客户,“目标客户库”企业可由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无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客户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在70%以上,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无参与高利贷、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合作银行要求的抵()押或保证(联户联保或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 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含)。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次年可循环申报)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及对贷款银行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季度定期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县财政局对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助保金贷款业务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对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贷等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其加入“重点中小企业池”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