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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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08日 11:40:00
发布机构
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文号

  

房政发〔2017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房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23    

   

   

  房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 )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本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总结涉诉原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正职或副职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全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相关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相关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同时应书面向人民法院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理由。

  前款所指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

  (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

  (四)行政机关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

  (六)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七)其他需要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政机关负责人每年度出庭应诉率必须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七条 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

  县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应诉答辩意见等具体应诉事务。

  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应诉答辩意见等具体应诉事务,县政府法制办予以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积极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言行规范、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注重出庭应诉实际效果,依法化解行政矛盾,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负面效应。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组织本机关其他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第十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主动依法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于收到裁判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复印件、司法建议回复及败诉案件所存在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等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行政应诉机关应及时将应诉案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包括目录、证据、起诉状(或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管理台账,对本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半年向县政府报告一次,并适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健全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