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告送达

索引号
01145506X/2024-25914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04日 10:38:38
发布机构
房县人民政府
文号


陆礼祥,你对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房政复决字〔2024〕10号)。 

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房政复决字〔2024〕10号)。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房县司法局(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房县诗经大道99号,联系电话:0719-3567227)领取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房政复决字〔2024〕10号) 

房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房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房政复决字〔2024〕10号

申 请 人:陆礼祥,男,汉族,2002年8月18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128***********99

住   所: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竹泓镇邮局

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鸣,系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受理并限期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投诉举报登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回复不属于我单位管辖,决定不予立案(市场监管〔2024〕第802号)。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我单位管辖范围,不予立案”的行为是错误的,申请人认为企业的登记机关就是管辖机关,而且书籍什么版本在书籍版次上都有写明,既然出现了违法情况就应该立案查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遂复议。综上,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宜相关情况

(一)调查情况

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接到陆某关于“2023年9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心珏读物专营店房县心珏图书店购买到其销售的书籍花费96.22元,被投诉人宣称该书籍为2023版,但实际售卖的却是2021版、2017版,此为虚假宣传,被投诉举报人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等,综上。请贵局尽快依法查处”的举报后。经核查,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心珏读物专营店从事图书经营。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在被举报人处支付86.22元购买了宣称2023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刑法宪法注释小红本法律常识书。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封底标注版次“/2021年1月第9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又审议通过该《刑法修正案》,由此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购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是最新版本的书。《经济常识一本全》封底标注版次“2017年10月第1版”,标注印次“2021年11月第14次印刷”,申请人购买此书也是最新版本。综上:申请人所诉被举报人的行为,不影响购买者阅读和使用,故申请人诉称被举报人虚假宣传行为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

且在被申请人核查时,被举报人已退出平台,停止经营,该情形符合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条件,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虽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瑕疵,但最终的处理决定是一样的。

二、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宜程序合法 

201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经执法人员核查,于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该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陆礼祥于2023年9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心珏读物专营店房县心珏图书店购买到其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济常识一本全》等五本书共计花费86.22元,申请人认为商家在该书籍网页销售页面宣传为2023版,但实际收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版、《经济常识一本全》2017版,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函;

2.申请人购买书籍信息;

3.申请人购买的书籍图片资料;

4.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802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从法律规定看,虚假宣传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其目的是误导、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本案中申请人陆礼祥认为涉及虚假宣传的两本书籍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2021)、《经济常识一本全》。经查,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籍封底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2021)清晰载明本书版次为2021年1月第9版,印次为2023年6月第22次印刷,以此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购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2021)其内容确为最新版本。《经济常识一本全》版次为2017年10月第一版,印次为2021年11月第14次印刷,此书籍属经济管理类书籍,于2017年由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此后再无更新,故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购买的此书籍其内容亦为最新版本。综上,商家在书籍网页销售页面载明售卖书籍为2023版,实际售卖的书籍为2017版、2023版的行为确实存在轻微违法,但申请人所购买的认为涉及虚假宣传的两本书籍虽不是2023年版,其内容都为最新版本,不影响其对书籍的阅读及使用,达到申请人购买此书的目的,且在被申请人核查时,此商家已退出平台,停止经营。故被申请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但被申请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5日作出的《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房县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