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对房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01145506X/2022-3716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15日 16:49:13
发布机构
房县文化和旅游局
文号

为全面加速房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房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14日至3月14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联系人:张红艳

2. 电话:0719—3227370

3.电子邮箱:354130072@qq.com

4.通讯地址:房县城关镇诗经大道1号

附件1:《房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2月14日

《房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加速房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等精神,5月26日,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从2022年起,县财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编制文化旅游规划、宣传推介、引导性建设和奖励为房县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目标任务

在文旅品牌创建方面,支持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农家乐、旅游民宿、旅游名镇(名村、名街)、康养旅游等品牌创建。对当年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旅游名镇、名街、名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被新命名为国家、省、市康养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旅行社发展和旅游市场拓展,带动旅游综合消费。对在房县县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年内招徕游客人数达到0.5万人次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全省“十强”、十堰市“十佳”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组织房县籍以外游客(18人以上团队)来房县旅游,在房县住宿一晚并游览两个以上景点(一个售门票景点+西关印象)、住宿两晚并游览三个以上景点(两个售门票景点+西关印象)的过境团队,分别给予10元/人、20元/人的奖励,依此类推;对当年定期组织省外游客经十堰机场赴房县旅游的包机(每周不少于两个往返航次),且每个包机游客在房县住宿三晚以上并游览3A级以上景点3个以上,一次性给予每个包机3万元奖励;对当年组织专列(含旅游大巴车队)350人以上在房县过夜并游览两个以上景点(一个售门票景点+西关印象)的团队,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全年招徕组织游客人数达到0.人次(包含1万人次)、人次(包含2万人次)、人次(包含3万人次)、3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其中:招徕游客奖励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游客必须在房县住宿一晚并游览两个以上景点,包含一个以上售门票景点,分别再给予5元/人、10元/人、15元/人、2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经营,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荣获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主要内容

《房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有效期三年共十二条内容。

第一条“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

第二条“行业奖励”,对旅游饭店、农家乐、旅游民宿奖励、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奖励、旅游商品奖励以及旅游节会活动奖励,激发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申报”,明确了经县文化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核拨。

第四条“规定就了截止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房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 副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