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超过一万元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超过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十堰市为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的试点城市之一,已暂停对该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停业整顿30日。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一年内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一次接纳3以上(含3名)名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十堰市为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的试点城市之一,已暂停对该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0天。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5天。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0天。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5-1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0-3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内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5-1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阻碍执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0-3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含2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名以上10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一年内2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0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者一年内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5-15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被发现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第二次被发现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年内三次(含3次)以上被发现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5-15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且有其他特别严重违法情节,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及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5000元至15000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