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县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消除公共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房县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3月11日至4月11日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联系人:张龙品,联系电话:07193224539,邮箱:189869086080qq.com
附件:《房县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县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通行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第三条县公安、交通、市场监管、财政、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应急救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依法纳入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监管,原则上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销售超标电动车带来的后果由生产商或经销商承担。
第五条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应当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要求,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六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销售电动车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禁止流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第七条销售的电动车电池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电动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进行分类处置。
第八条办理登记的电动车,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七日内申请注册登记;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车,应当由经销商实行带牌销售,由销售企业代为办理车辆号牌。
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来历凭证;(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车辆保险证明。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七日内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下发保险备案号后方可上路行驶。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电动车的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变造、伪造或者使用变造、伪造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一)灭失、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需要注销登记的车辆,应收回其号牌、行驶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
第十四条在道路上驾驶列入《公告》的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轮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超标电动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准驾驶电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以发放车辆驾驶证。
(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有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的,应当在引导线内行驶。
(四)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五)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通行。
(六)不得逆向行驶。
(七)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八)不得酒后驾驶或吸毒后驾驶。
(九)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摩托车座位前方不准载人,后座限载1人,坚决杜绝超员超载。
(十)驾驶人及乘坐电动二轮车必须佩带安全头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电动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电动车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十六条电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围攻、殴打相关职权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二○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