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奎、雷波、杨瑞、杨伟成、邓兵等5位代表:
你们在县第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出台农村分散供养五保管理办法”的建议(第20号)已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窑淮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工作,不断加大民政事业的投入,加强民政工作力量,加快民政事业创新和探索,民政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窑淮镇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成为全县特困供养和贫困对象托养示范基地,得到省、市、县领导的一致好评。
持续提升农村五保对象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不仅是新时代做好民政事业的总体要求,更是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本职工作的需要,责无旁贷。
根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和供养服务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供养对象的民主评议、公告和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农村五保日常管理工作机制,签订农村五保供养协议,压实监护人责任,加强农村福利院管理与建设,妥善做好农村五保衣、食、住、医、葬等日常管理工作;县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五保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五保管理机制建设与完善,支持各乡镇开展业务指导。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房办发〔2014〕7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房政办发〔2017〕33号)、《房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五保供养“两审定三建立六落实”工作的通知》(房民政发〔2018〕10号)、《房县精准扶贫保障兜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分类供养管理工作的通知》(房扶保发〔2019〕1号)等文件,从制度上加强农村五保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县民政部门和乡镇创新开展的“三助式”分散五保供养方式和农村五保ABC分类管理,都是有效解决当前农村分散供养五保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取得了很好实效。
全面建成小康路上,一个不能少,一户不能落。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完善,精准扶贫工作的扎实推进,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内容进一步拓宽,监护责任进一步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分散供养五保生活好,安全有保障。
感谢你们对全县民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