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大十八届第五次会议71号建议
答复
尊敬的朱之斌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治理占用人行道公共场所停车收费的意见”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房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公布房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的通知》(房价【2013】2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小区规划的停车场产权属于企业的,其车位出售价格租金标准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承租人协商确定,车辆停放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确定,实施收费的小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城区临街目前安装有电子道闸进行收费的小区,例如瑞富未来城、凤凰郡、霖鸿国际等新建大型商场及小区,其规划红线图均能显示有地面停车场及停车位,产权均属于各自开发公司或物业部门,停车收费是按照物价部门文件执行的,具体事宜要咨询房产、物价等部门。
其他临街交付由我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的人行道,由于前期规划有限,无法满足划定临时停车位的要求(路面宽度达到9米或者9米以上),不能设置停车位,以免影响广大居民正常出行及商户正常营业,所以并无占用公共停车场收费敛财的行为。
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