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耿国平委员 :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等问题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主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刚性需求日益凸显,对规范地下停车位管理的呼声也愈发强烈,地下停车位权属的争议引发了一些现实的社会问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给小区物业管理和城市文明创建带来负面影响,亟需尽早统筹解决。
一、关于制定出台《房县城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的问题
因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小区地下空间建设的车位明文界定权利归属,同时地下车停车位的管理不仅涉及住建部门,还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多项法律法规,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地下停车位(库)建设利用及管理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细研法律政策,并结合我县城区地下停车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
二、关于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
地下停车位分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和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其中: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规定,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使用。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按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规定,人防工程停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关于制定地下车位租售价格的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出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在文件中明确了城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如经营单位的收费价格过高或社会投诉较大的,我省出台的《湖北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价格监管部门提出成本监审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并将成本监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方式处理。
再次感谢您对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恳请一如既往的予以指导和帮助!
联系电话:3224398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