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工伤保险基金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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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15:30:00
发布机构
审计局
文号

房审报〔20194

被 审 计 单 位:房县医疗保障局

审  计  项  目:房县工伤保险基金专项审计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5号)精神和陈新武市长4月2日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高级统筹工作的请示》(十人社文〔2019〕15号)的批示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5月8日起,对全县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底工伤保险基金进行了专项审计,现就审计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和工伤保险费率情况

截止2019年3月31日,房县参保人数15907人。近三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分别为:2017年64人、2018年75人、2019年25人。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了0.2%、0.4%、0.7%、0.9%、1.1%、1.3%、1.6%、1.9%共8个费率档次。

(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6424424.98元(利息收入53573.67元),其中:2018年1-12月5068996.14元(利息收入45349.3元),2019年1-3月1355428.84元(一季度利息收入8224.37元)。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6442602.25元,其中:2018年1-12月支出4028178.01元,2019年1-3月支出2414424.24元。

上年度结余5212374.46元,截止2019年3月底,工伤保险基金结余5194197.19,其中支出户结余1202193.57元,财政专户结余3992003.62元。

(三)上解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情况

实行市级调剂金制度以来,2012年至2016年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累计1267900元,其中:2012年96400元,2013年211400元,2014年250300元,2015年302000元,2016年407800元,2017年和2018年没有上解调剂金。

2012年至2018年没有收到上级补助收入。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资金滞留1202193.57

截止2019年3月,医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累计结余1202193.57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第六条“……财政专户和收入户、支出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严禁坐支”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要求医保局即时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结余资金退回至财政专户。

(二)欠缴工伤保险基金18673.93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有13个单位欠缴工伤保险18673.93元,其中: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房县委员会欠缴179.1元、房县文化馆(文工团)欠缴4784.22元、房县文化馆欠缴650.7元、房县金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欠缴633.25元、房县城关镇农机服务中心欠缴8060.55元、房县交警大队(源资源代理)欠缴1969.92元、房县朱家沟电站欠缴323.3元、房县鸿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欠缴143.44元、湖北金裕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欠缴636.06元、房县仁和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欠缴380.24元、湖北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缴550元、房县网库花菇科技有限公司欠缴89.55元、十堰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缴273.6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要求医保局对欠缴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时催缴。

(三)少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1330.54元

2019年1-3月,房县税务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368535.01元,房县医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347204.47元,差额21330.54元,在医保局提供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账页中均未反映。经审计核实,该笔收入系房县大木中心学校2019年2月13日缴纳的2019年1-6月教师工伤保险21330.54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要求医保局及时改正,定期核对医保系统收入与税务系统收入,并及时入账。

(四)数据更新不及时

通过将税务局缴费数据和医保局缴费登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房县鑫龙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县金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浩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共7家公司,在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中显示均已缴费,但在医保局提供的数据中反映欠缴。

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医保局对上述涉及单位及时与税务局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审计建议

(一)加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要及时结转、划拨资金。

(二)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一是社保机构要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进行核算检查,及时对欠缴单位进行催缴,保证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无遗漏;二是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定期核对财务账本、银行存款与业务数据,确保全部收入、支出均入账。

(三)建立并完善单位之间联动机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水平。社保、税务、银行等多个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合作,社保与税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或者每年度末要对账一次,确保工伤保险缴费数据及时更新。

                             房 县 审 计 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