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审报〔2019〕18号
被审计单位: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审计人员:房县规划局局长冀自立同志
审 计 项 目:冀自立同志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任房县规划局局长期间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按照县委组织部《冀自立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房组监审〔2019〕13号)的要求,房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20日,对冀自立同志担任房县规划局局长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及规划局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冀自立同志提供了审计所需要的会计资料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并承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划局的责任是在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规划局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情况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规划局为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属县政府工作部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单位职能是负责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管理、测绘管理工作。规划局内设办公室、规划编制股、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测绘管理股,下设独立核算的城乡规划设计院。
根据《中共房县县委 房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房发〔2019〕3号),2019年3月,规划局并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
冀自立同志从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任规划局局长,主持规划局全面工作,主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019年3月,机构改革前,规划局定编15人,实有在岗12人。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辞职1人,退休1人。
本次审计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冀自立同志任期职责和目标,采取查阅、询问等方法,对冀自立同志任职期间,职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法规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内控制度建立执行和所属部门单位监督管理以及冀自立同志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等内容进行了审计。
二、审计评价意见
根据审计情况,对照《十堰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十办发〔2007〕20号)确定的评价标准,规划局在财政财务收支方面属“基本真实”等次;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方面属“基本合规”等次;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方面属“基本规范”等次;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方面属“基本健全”等次。
对冀自立同志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如下评价:
(一)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及贯彻执行宏观经济政策情况
1.全力推进规划编制,构建城乡一体框架。一是启动第四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已完成专家评审工作,待上报市政府批复。二是县城规划建设用地控详规,其中:11.49平方公里控规已经县政府批复实施,6.5平方公里已完成专家评审工作待批复。三是辖区应编制的17个乡镇总规控规,除化龙堰镇集镇控规尚待批复外,其余已全部经县政府批复实施。四是统筹推进城市专项规划,其中《房县消防专项规划》《房县全域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房县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房县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县政府已批复;城区道路竖向、城区道路工程、城市供热、城区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已经专家评审,待报批。五是“一区五园”规划统筹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总体规划》《西城工业园总体规划》《东城工业园总体规划修编》《北城工业园总体规划修编》已向县四大家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纺织产业园总体规划方案》于2019年2月进行了专题研究审查。
2.提升规划服务效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一是服务易地搬迁规划。委托省规院、西北院、市规划院和县城乡规划院4个编制单位负责全县易地搬迁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共完成安置小区总平设计576个,出具规划文本1728套,办理核发易迁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626件。二是服务重点项目规划。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建设,服务棚改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5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7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9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0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证明35份。
3.加强测绘管理,发挥公共服务效能。一是全面完成房县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委托湖北省航测遥感院开展房县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通过国家测绘局国普办验收合格入库。全面查清了县各类地理国情要素的现状和空间分布,掌握了全县地理国情“家底”。二是认真履行测绘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省工作专班组织开展存在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及其他不符合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地图专项检查,对县新华书店、学校、宾馆等公共场所进行检查。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经查阅文件和会议纪要,冀自立同志任期内在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均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讨论通过的。
(三)单位的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1.资产状况:2015年8月接任时,规划局资产总额225.64万元,负债总额0.06万元,净资产225.5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0.03%;2019年3月资产总额909.45万元,负债总额2.12万元,净资产907.3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0.23%。2019年3月时,资产总额比接任时上升683.81万元,负债总额比接任时上升2.06万元,净资产比接任时上升681.75万元,资产负债率比接任时上升0.2%。
2.财务收支情况:2015年8月接任时,经费结余139.46万元;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收入总额2929.18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2929.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0.54万元,项目支出2648.64万元);支出总额2183.1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15.1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6.1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8.49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3.57万元、项目支出1759.81万元,任期内结余746.07万元;累计结余885.53万元。
(四)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规划局在内控管理制度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印发了《房县规划局管理制度汇编》,包括《机关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等制度文件,并且基本上能够做到严格执行制度和规定。但审计发现在执行内控制度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一是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应由“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部分款项;二是工程结算不规范,个别项目存在合同签订方与发票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三是还存在准扶贫安置点规划编制项目未实行招投标、财务核销不规范等问题。
(五)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规定情况
根据十堰市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关廉政审计实施意见的规定,此次审计期间,进行了审计公告、财务审核、座谈了解、走访调查等,未发现冀自立同志个人重大违纪违规和不廉洁现象。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精准扶贫安置点规划编制项目未实行招投标,涉及金额700万元
2016年8月24日,政府召开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前期工作及费用概算专题会议。会议议定:县规划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地形测量、规划设计、小区放线等工作,负责将剩余423个小区全部测量、规划设计到位,并出具所有集中安置小区规划文本。议定工作经费700万元包干给县规划局。
规划局从原招标后确定的规划编制单位库中抽取了四个编制单位,负责全县精准扶贫易地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工作。2016年,规划局与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武汉分院、房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十堰市规划设计院、湖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分别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其中: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武汉分院进行大木厂镇规划编制,房县城乡规划设计院进行城关镇、红塔镇、军店镇、化龙堰镇、窑淮镇、中坝乡、上龛乡、九道乡、尹吉甫镇、回龙乡、五台乡、杨岔山林场、九口山林场规划编制,十堰市规划设计院进行白鹤镇、野人谷镇、青峰镇规划编制,湖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进行万峪河乡、姚坪乡、沙河乡、门古寺镇规划编制。合同约定每个安置点设计费为1万元。精准扶贫安置点规划编制项目未实行招投标程序。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纠正,今后严格执行招投标。
上述问题冀自立同志应负领导责任。
(二)财务核销不规范,涉及金额0.21万元
2016年6月,规划局从“事业支出”中列支卢海明、刘伟二人在广西南宁参加“海绵城市专项编制培训”的差旅费,其中6张住宿费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卢海明”、“刘伟”个人,共计0.21万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规定,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纠正,今后完善财务报销手续。
上述问题冀自立同志应负领导责任。
四、审计建议及整改要求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县审计局将依法下达审计决定,为了促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纠正问题,严肃财经法纪,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资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核算经济业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收入及支出管理制度,杜绝不合规的发票入账。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对于达到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完善项目的预决算和检查验收制度,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对本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整改,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冀自立同志对我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审计局申诉,县审计局依法作出复查决定。
房 县 审 计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