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审报〔2019〕9号
被 审 计 单 位:窑淮镇、土城镇、门古寺镇人民政府
审 计 项 目: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跟踪审计
根据省审计厅《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的意见》(鄂审财发〔2019〕22号)相关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8月26日起,对全县2018年至2019年度7月底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美丽乡村和厕所革命两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现就审计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18年至2019年7月底厕所革命资金收支情况
2018年至2019年7月底,县财政收到厕所革命资金共计
2 772万元,用于旅游发展和厕所革命项目,其中:2018年829.3万元;2019年1 942.7万元。支出共计2 710.8万元,其中:2018年829.3万元;2019年1 881.5万元。结余61.2万元。
(二)2018年至2019年7月底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收支情况
2018年至2019年7月底,县财政收到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共计1 750万元,其中:2018年950万元;2019年800万元。支出共计1 550万元,其中:2018年950万元,2019年600万元。结余200万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挪用厕所革命资金5万元
2018年,窑淮镇厕所革命建设项目中,20名施工负责人改造厕所795个,应付厕所革命工程款159万元,已支付62万元。财政所于2018年2月25日通过农商行支付施工负责人厕改资金57万元,于2018年12月10日支付李波厕改资金5万元。
经审计核实,财政所将应付给施工负责人宦金波厕改资金5万元,支付给了李波,而李波未在厕改施工负责人名单中,未参与该项目实施。
上述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要求窑淮镇人民政府及时追回该笔资金,退还国库。
(二)投标金额与合同价款不符,涉及金额0.05万元
2018年,门古寺镇项家河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有三家公司参加竞争性谈判,分别为:房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县旭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恒晖建筑有限公司。但以上三家公司填报的报价单均未盖章。门古寺镇项家河村委会确定湖北恒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99.95万元。而项家河村委会与湖北恒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款为200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规定。要求门古寺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在以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范招投标程序,并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施工合同。
(三)未提供施工合同和资质证明,涉及金额55万元
1.2018年5月2日,窑淮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未提供施工合同等资料的情况下,支付陈昌龙三岔村美丽乡村河堤维修加工建设工程款40万元。
2.2017年7月19日,门古镇秦口村村委会发布秦口村2017年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竞争性谈判公告,要求承包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资质等级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秦口村村委会与徐甫美签订太阳能路灯安装一期和二期合同,未见合同签订日期,未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和资质证书。截止2019年7月底,门古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支付徐甫美工程款1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规定,要求以上单位及时整改,补齐资质证明和施工合同。并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对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审核,确定具有资质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后,再签订施工合同。
(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涉及金额320.31万元
1.2018年,土城镇厕所革命建设项目中,18名户主建造农村厕所数量1211个,验收397个,2019年2月1日,土城镇财政所在未提供验收合格相关证明资料的情况下,支付农户厕所革命建设资金89.1万元。经抽查,宦吉虎建造农厕115个,验收个数为0,土城镇财政所支付宦吉虎工程款9万元。
2.2018年,窑淮镇厕所革命建设项目中,有20名施工负责人,改厕个数为795个,验收个数不明,应付厕所革命工程款159万元,窑淮镇财政所在未提供验收合格相关证明资料的情况下,支付工程款62万元。
3.2018年6月5日,门古镇彭家湾村委会与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门古寺镇彭家湾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标准为平均每户2000元,按村委会指定的到户名册全部施工,否则不予验收。2019年2月2日,门古镇财政所在未提供全部到户名册、验收资料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支付湖北金达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厕所革命工程款7万元。
4.2019年2月1日,门古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未提供验收资料的情况下,支付门古镇16个行政村514户厕改资金共计100.81万元。
5.2019年9月19日,门古镇财政所在未提供验收资料和支付农户明细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拨付农户厕所革命资金61.4万元,用于红星村、马家河村、杉树村、仙家坪村、门古寺村、狮子岩村、草池村共7个村307户农户厕改资金。
上述行为不符合《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要求以上乡镇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审计建议
(一)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工程发包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前,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招投标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确定中标人后,应及时发布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收取质保金,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加强项目建设资料管理。工程发包单位应建立项目建设资料档案,将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汇总成册,妥善保管。
(三)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工程发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前期应出具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客观评估项目建设的利弊;确定施工后,应请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工程总造价,使资金公开透明;工程结束后,请相关监督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美丽乡村。
对本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请房县窑淮镇、土城镇、门古寺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房县审计局。
房 县 审 计 局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