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县级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第二批)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 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 要 单 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及其它 | 能实行告知承诺制 | 备注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通过自行核查,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
1 |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申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县 司 法 局 | 从事法律职业的原单位 | √ | √ | 行政审批 | √ | |||||
2 | 无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记录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 公安交警部门 | √ | 行政审批 | √ | ||||||
3 | 无吸毒记录证明 | √ | √ | ||||||||||||
4 |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证明 | √ | √ | ||||||||||||
5 | 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 | √ | ||||||||||||
6 | 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 | √ | ||||||||||||
7 | 无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记录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 公安交警部门 | √ | 行政审批 | √ | ||||||
8 | 无吸毒记录证明 | √ | √ | ||||||||||||
9 |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证明 | √ | √ | ||||||||||||
10 | 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 | √ | ||||||||||||
11 | 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 √ | √ | ||||||||||||
12 | 验资证明 | 申请设立基金会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县 行 政 审 批 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 | 行政许可 | √ | ||||||
13 | 住所证明 | 房屋产权所有人 | √ | 行政许可 | √ | ||||||||||
14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房屋产权所有人 | √ | 行政许可 | √ | |||||||
15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 ||||||||||
16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 房屋产权所有人 | √ | 行政许可 | √ | ||||||
17 | 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 ||||||||||
18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市政府部门或授权的组织 | √ | 行政审批 | √ | 审批部门向业务主管单位发函征求意见 | ||||||
19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 县政府部门或授权的组织 | √ | 行政审批 | √ | 审批部门向业务主管单位发函征求意见 | |||||
20 | 使用权证明 |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申报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 第二十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征得场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 | 场地或设施的业主 | √ | √ | 行政许可 | √ | ||||||
21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 申请重新备案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六)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 县 民 政 局 | √ | √ | 公共服务 | √ | ||||||
22 | 疾病证明 | 申请城乡低保 |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 | 第四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 县市区民政局 | 医疗机构或者相关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 ||||||
23 | 就业收入证明 | 申请人工作单位 | |||||||||||||
24 | 就学证明 | 学习或相关教育机构 | |||||||||||||
25 | 户籍地享受低保证明 | 户籍地民政部门 | |||||||||||||
26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县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 公安民政医疗等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 ||||||
27 |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
28 | 无不良记录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 | √ | 行政确认 | √ | ||||||
29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 (四)第(二)2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1、探亲。(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 | 行政审批 | √ | 不含首次办理和探望配偶类 | ||||||
30 | 提取证明 |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县住 房公 积金 中心 | 提取职工所在单位 | √ | 公共服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