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打造“无证明城市”,根据《关于印发房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函〔2021〕13号)要求,现将《房县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目录》予以公布。
2021年5月6日
房县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目录
1、省级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 相关部门 | 证明事项 名 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办理方式 | ||||
1 | 省自然资源厅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项目登记证明文件 | 申请地图审核 |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二十条申请地图审核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资料:(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项目登记证明文件。 | 省政府规章 | 省自然资源厅 | 申请人 | √ | √ | √ | 政府内部信息共享 |
2 | 省自然资源厅 | 身份证明;资信证明 | 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 |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十二条……(二)竞投者到土地管理部门购取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出让方提交身份证明、资信证明等,交付竞投保证金;…… | 省政府规章 | 出让方 | 公安、人民银行等征信机构 | √ | √ | √ | 政府内部信息共享 |
3 | 省市场监管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省政府规章 | 市场监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政府内部信息共享 |
4 | 省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十一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 省政府规章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 政府内部信息共享 |
2、市级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共22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 事 途 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证明、逝者家属取款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有明确记载,依法依规需要开具证明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查询户籍登记及变动轨迹信息后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及依法解除、变更亲属关系的除外);在户口登记之外的亲属关系,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曾用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对于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曾用名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信息的,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居民直接书面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及民族成份更正,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审批.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犯案人员表现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刑罚执行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信况证明(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刊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11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无感染新冠肺炎健康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意外伤害过程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无感染新冠肺炎健康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意外伤害过程由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录像、当事人证明。 |
12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供所持有的《残疾人证》;证件遗失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补发或通过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查询残疾状况;未办证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自愿申办。 |
13 | 生育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4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无工作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5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其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6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住房情况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水电燃气报装过户证明、不在拆迁范围证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证监、市场监管、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柄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17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9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20 | 缴费票据遗失证明 | 收缴票据的部门和市场主体应查询缴费信息系统或存根,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
21 | 转学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通过与教育、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
22 |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 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和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经办人提供工作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及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容器具,到就近的正规加油站购买,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
3、县级无法定依据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共11项)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所需的证明材料 | 法律法规依据 | 出具单位 |
1 | 人社局 | 工伤事故备案 | 《十堰市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备案核查表》 | 原市医保局内部办事程序 | 用人单位 |
2 | 人社局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明文件:精准扶贫系统个人信息截图 |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5号)第十九条:“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对能够依托信息系统获得信息、资料的,应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下同。(一)《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对象身份证和类别证明复印件,并附培训台账”。 | 培训补贴对象所在乡镇的精准扶贫办公室 |
3 | 人社局 |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明文件:精准扶贫系统个人信息截图 |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5号)第十九条:“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对能够依托信息系统获得信息、资料的,应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下同。(一)《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对象身份证和类别证明复印件,并附培训台账”。 | 培训补贴对象所在乡镇的精准扶贫办公室 |
4 | 人社局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房屋、场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房人社发〔2013〕4号 | 申请人 |
5 | 市场监管局 | 企业信息查询服务 | 介绍信 | ||
6 | 县档案馆 | 档案展览和参观预约服务 | 单位集体前往参观时开具单位《介绍信》 | ||
7 | 县档案馆 | 民生档案跨馆查询利用服务 | 单位介绍信 | ||
8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审核 | 地图编制资质证明材料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7修订) | 自然资源部核发 |
9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审核 | 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 地图管理条例 | 申请人单位出具 |
10 | 司法局 | 婚姻状况证明 | |||
11 | 民宗局 |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