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申请人程长梅等继承被继承人何党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遗产予以不动产权利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房县城关镇诗经广场A座一楼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719―3567688
序号 |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权证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程长梅、何子涵、何逸航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房屋建筑面积:129.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2.39平方米 | 居住 | 协议程长梅、何子涵、何逸航继承 | |||
2 | 何党 | 何继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房国用(2015)字第2391号土地使用证、201502061-1/-2号房屋所有权证 | 房县军店镇军店街社区 | 房屋建筑面积:129.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2.39平方米 | 居住 | 协议何继富放弃继承 |
公示单位: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