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文化和旅游局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撰写时间
2024年06月25日 09:38:18
来源
房县文化和旅游局
编辑
房县-文旅局

房县文化和旅游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在我县落地见效,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增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方案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含在线旅游服务)、星级饭店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从业人员是指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方案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房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动态管理、保护权益”原则,以房县文化和旅游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结合相关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构建信用评价模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分,确定所属信用等级,并以数字,符号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综合考量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建立监管标准并实施分类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和准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房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提供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通过十堰智慧城市诚信建设与惠企便民服务平台”网站、房县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房县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分,评 价结果等级分为A (优秀)、B( 良 好 ) 、C (中等)、D (较差)、E ( 差 ) 5 类 。

第七条信用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执行。

第八条信用评价应当依据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的频次,进行周期性的数据修订和结果计算。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房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良好和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信用风险一般和较差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条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和B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房县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选择对象;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E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房县文化和旅游应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依法重点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二)通过十堰智慧城市诚信建设与惠企便民服务平台网站、房县政府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提供给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三)限制推荐参加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荣誉评选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通过“信用湖北”网站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反馈至房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县文化和旅游局将该信息类别调整为已修复信息,不再纳入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房县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本方案由房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房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