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申请人孙华梅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志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遗产予以不动产权利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719―3567688
序号 |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权证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刘志强 | 孙华梅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鄂2021房县不动产权第0011554 | 土城镇土城村集镇小区 | 房屋建筑面积73.63平方米。 | 住宅 | 协议由孙华梅继承。 |
2 | 刘志强 | 孙华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鄂2021房县不动产权第0011554 | 土城镇土城村集镇小区 | 房屋建筑面积73.63平方米。 | 住宅 | 协议孙华菊放弃继承。 |
公示单位: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