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以工代训等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十人社发〔2020〕1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疫情期间)以工代训支持政策
(一)补贴对象和培训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岗一线职工。
(二)申领主体、用工关系、补贴标准依据十人社发〔2020〕15号文件有关规定。
(三)培训和补贴申报程序。
1、申请补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以补报申领2020年1月至9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直接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十堰市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十堰市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花名册、参训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培训期间即申领相应月份职工工资发放凭据、培训考核成绩记录。
2、按月申报申领。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申领2020年10至12月以工代训补贴,应该按月申报,按照十人社发〔2020〕15号文件明确的程序申报培训、组织培训、申请补贴,其中申请补贴时所需材料与申请补报提交申请材料相同,县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公示及报县财政按月拨付补贴资金。
申报(请)表、花名册所需表格见文件附件,花名册须同时提供Excel电子表格。
二、2020年以后的以工代训支持政策按照十人社发〔2020〕15号文件相关规定落实。国家、省、市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岗前培训按照十人社发〔2020〕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补贴申报由县人社局受理,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详见附件。
附件: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以工代训等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房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4日
附件:房人社发【2020】36号--房县人社局 房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以工代训等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以工代训(十人社发〔2020〕15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