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军区动员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启动房县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
我县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返还条件
1、2020年度失业保险正常参保且不欠费;
2、未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未进入破产清算行列;
4、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返还企业须有公司对公账户,不得提供个人账户。
三、返还标准
(一)在我县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大型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的,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二)在我县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中小微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四、返还方式
鉴于目前严峻的疫情形势,从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高频事项提速办的方向出发,充分体现稳岗返还普惠性原则,我县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采取“不见面”方式,实行“免申报、免资料、免公示”的“三免”措施。由县人社部门依托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取后台大数据比对的方式,审核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及减员情况,拟定出返还方案,同时提请县发改部门审核并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情况,税务部门提供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经以上部门汇审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将返还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只能用于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对未按政策规定用途使用返还资金的企业,责令整改;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返还资格。
六、启动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