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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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11日 16:48:00
发布机构
文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各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科学防控、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全力做好保供应、保秩序、保安全、保价格、保质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部分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部署,充分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优化服务、监管和执法,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下简称“三必需”)领域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生产自救。对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入复工复产名单的企业,积极扶持、帮助其解决相关困难,促进复工达产。按当地防疫指挥部要求,支持其他生产型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

  二、大力推行“不见面”“少接触”许可审批服务。引导申请人优先选择“网上办、掌上办、智慧办”许可审批服务,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全程在线办理许可审批,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智慧办”平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以下简称“疫情解除”)前,临时开放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http://wsdj.egs.gov.cn/ICPSP/index.action)通道,方便企业快捷办照。申请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无需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即可经营(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及使用步骤请访问https://zzapp.gsxt.gov.cn/),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线下办理许可审批,提供分时预约、快捷办理、自助打印、免费快递送达、帮办代办等服务,减少人员聚集、逗留时间和面对面接触。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防疫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及其原辅料生产企业等“三必需”领域企业登记注册优先办理。

  专利商标业务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或其客户端办理专利申请业务;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index.jsp)办理专利费用减缴备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业务;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办理商标业务;缴纳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费的,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进行缴费信息补充(http://fee.cnipa.gov.cn)。

  三、建立防疫急需用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领域应急审批通道。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用护目镜、酒精及消毒液等消杀用品、乳胶手套(一次性手套)、民用口罩、配餐盒(包装盒)、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用品,以及餐饮配送、物流等相关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申请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应办尽办,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扩产、转产、新建。申请生产次氯酸钠、过氧化氢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帮助具备条件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快速申办生产资质,帮助医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转型升级。医疗器械等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批。建立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C免办)产品备案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器材、设备等即申即办。

  四、设置到期许可证延办“宽限期”。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3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1月23日前有效期届满,因疫情未能及时延续或新办的,至疫情解除之日起90日内有效。疫情解除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或办理变更事项的,可先行网上申报,分类实行告知承诺、后置审核、一般程序许可方式网上办理、延期办理(证书视同有效期内)。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换证导致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换证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能按时办理复审导致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证书复审。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可按规定程序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检。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授权和计量标准核准复查换证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五、优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和安全供应保障。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食用植物油、蛋制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实行承诺制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且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书面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且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或企业申请其他变更的,经企业说明情况,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后,可先行审批,对需现场核查的,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等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线上培训、远程视频、在线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服务。鼓励、指导销售者对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实行最小单元包装销售,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指导外卖企业推行“无接触式订餐送餐”服务。全力做好省际对口支援医疗队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督促经营主体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餐饮具保洁、场所环境消毒等措施落实到位。

  六、加强标准、计量支撑服务。对防疫用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按需提供点对点标准化技术指导服务。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建立计量技术保障应急值守制度,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红外体温测量仪计量检定校准(核查)服务需求,快速响应相关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量值溯源需求。对纳入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的计量器具企业,实行型式评价点对点服务,专人负责,同步试验,同步整改,压缩审批时间。对复工复产中到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企业自行核查满足安全和技术要求,可在强制检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延长强检周期到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免收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费。

  七、促进网络交易发展。支持、鼓励实体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合作,开辟网上销售平台,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网络经营模式。利用电商、商超等渠道资源,推广“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模式,全力满足消费者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八、及时高效处理12315诉求。及时处理12315平台接收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咨询、投诉、举报,有效调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12315投诉举报舆情、民情动态分析研究,重点关注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消费诉求热点,为保供稳价提供大数据支撑。

  九、依法监管审慎执法。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查处价格违法和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打击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坚持依法行政,防止过度执法、机械执法,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繁荣稳定。对积极复工复产,保障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生产经营者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生产经营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因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补报年报后无需企业申请即可主动移出异常名录;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主动履行公示义务且列入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因其他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满一年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申请撤销处罚信息公示。对严重侵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售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从快从重查处。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