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征补告〔2023〕72号)

索引号
01145506X/2023-4799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07日 11:15:24
发布机构
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房征补告〔2023〕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目的

1、拟征收土地权属:红塔镇五龙村集体所有。

2、拟征收土地位置:拟征地位于红塔镇五龙村境内(详见勘测定界图)。

3、拟征收土地地类:旱地、乔木林地、农村道路、其他草地

4、拟征收土地面积:3.0970公顷(折合46.4550)

5、拟征收土地目的:用于房县北城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拟征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的费用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照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 红塔镇五龙村高视河东河岸以东区域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区片综合地价75.9/公顷,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40%予以补偿,征收3.0970公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为94.0249万元。

2、安置补助费:按照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 红塔镇五龙村高视河东河岸以东区域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区片综合地价75.9/公顷,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60%予以补偿,征收3.0970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141.0374万元。

3、青苗补偿费:按照十政函〔202080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一般耕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为2210.00/亩,经测算青苗补偿费0.6033万元。

4、征地补偿总费用:根据以上计算,征收3.0970公顷土地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35.6656万元(见下表)。

项目

权属单位

地类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合计

房县北城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

红塔镇五龙村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比例

区片综合地价

费用(万元)

安置补偿比例

区片综合地价

费用(万元)

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

费用(万元)

旱地

0.1820

40.00%

75.9

5.5255

60.00%

75.9

8.2883

3.315

0.6033

14.4171

乔木林地

1.6380

40.00%

75.9

49.7297

60.00%

75.9

74.5945

124.3242

农村道路

0.0629

40.00%

75.9

1.9096

60.00%

75.9

2.8645

4.7741

其他草地

1.2141

40.00%

75.9

36.8601

60.00%

75.9

55.2901

92.1502

合计

3.0970

94.0249

141.0374

0.6033

235.6656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1、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剩余的30%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等)。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红塔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并督促有关费用足额落实到位。

2、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办理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1、拟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同时,有关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楼,联系方式:0719-3221987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