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房征告〔2024〕第11号)

索引号
01145506X/2024-6547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09:02:07
发布机构
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房征告〔2024〕第11号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城关镇莲花村集体农用地7.7915公顷(折合116.8725)集体建设用地5.0724公顷(折合76.08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1、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征地批准文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县2023年度第40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540);

3、征地批准时间:20241216日;

4、征地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莲花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城关镇莲花村境内(详见勘测定界图);

3、征收地类:旱地、乔木林地、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田坎、农村宅基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总面积12.8639公顷(折合192.9585)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房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城关莲花村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0600.00/

2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十政函〔202080号文件规定。征收一般耕地青苗补偿费为2210.00/

3、安置途径:(1)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

(2)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的条件纳入安置对象。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乡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涉及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该征地决定(鄂政土批〔20241540)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期满后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房县人民政府

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