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家用电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506X/2021-1607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09:48:51
发布机构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家用电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局属各单位,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重点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局决定对家用电器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产品及任务

本次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的家用电器等1020批次产品。被抽查企业原则上以随机选取方式确定,每家企业抽样不超过2批次。

二、监督抽查时间

202061日至630日。

三、有关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由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自行抽样或者由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抽样由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抽样时由承检机构选派抽样人员;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应按规定派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抽样,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派抽样人员不得进行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实现抽检分离。

(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市场主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抽样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向被抽查市场主体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人员应当核查被抽查市场主体的证照信息。在销售者处抽样时,实施抽样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将相关信息详细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市场主体存在无照经营、无许可证生产、以假充真、明令淘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销售无厂名厂址产品等不需要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样,由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或将有关情况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抽样范围:

1)拟抽查产品不是本文件所列产品的;

2)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3)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4)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自用的;

5)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的;

6)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三)样品。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被抽查市场主体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尽量抽取批次基数较大或批次货值在5000元以上的产品,禁止由被抽查市场主体抽样和送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备用样品可封存在被抽查市场主体处,在启用备用样品检验时,另行付费购买。购买的样品经检验符合要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四)抽样文书。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市场主体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市场主体印章。对无法盖章等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涂改,抽样单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查市场主体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五)拒检处理。被抽查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拒绝提供样品或拒绝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被抽查市场主体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依法处理。

(六)检验。为确保检验结果公平、公正、准确,检验过程严格实施抽检分离。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抽取的样品要按程序交由检验机构业务部门进行样品登记、编号、流转,编号及流转过程中样品应只标注产品名称,不得有生产或销售单位任何消息。检验过程应按照盲样检验的要求开展。县局将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盲样检验要求,将取消检验机构的承检工作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检验结果送达。样品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寄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质量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将《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时交办受检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质量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同时给受检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送达《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交办函》,并要求受检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在3天内要以《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的形式送达告知标称生产企业,并告知企业的复检权利、程序及要求。任何承检单位不得受理企业的复检申请,如收到企业的复检申请,应立即转呈市局并告知企业直接向房县局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股提出申请。《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要以邮寄送达的,须采用EMS寄送。

(八)检验费用。本次抽检费用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合同支付给承检机构,各检验机构一律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

任何费用。

(九)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通知所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在抽样前对外公开。

(十)结果上报。抽检工作结束后,承检单位应抽查情况汇总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81日前上报有房县局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股。除抽样单、检验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外,相关材料应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股联系人:龚平举、李炯,联系电话:0719-3105361,邮箱:872699360@qq.com

附件:2021年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电器等10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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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1年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电器等10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