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更好地服务全县“一主三大四优”工业产业体系,促进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按照市局“双首席”活动的安排部署,县局决定在重点企业建立“双首席”(企业首席质量官和市场监管首席服务员)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策落实,坚持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效能,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开展“双首席”活动,为企业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开辟市场监管服务“绿色通道”,是市场监管部门下移工作重心,延伸服务触角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质量强县战略的重要手段,是密切联系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活动的重要载体。各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双首席”活动的重要意义,站在服务地方支柱产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积极有效地抓好落实。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双首席”活动,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争当金牌“店小二”,畅通服务企业渠道,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势,指导企业夯实质量基础,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立足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强化精准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优做强;促进企业品牌创建,增强企业品牌意识,引导企业积极争创各类名优品牌。在创建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开展打假治劣保名优活动,切实保护名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落实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和在用设备(含特种设备)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三、工作职责
(一)首席质量官职责。首席质量官是企业负责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首席质量官原则上应设在企业决策层,负责组织制定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并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组织实施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分析等活动;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加强质量统计分析;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建设企业质量文化。
(二)首席服务员职责。1、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宣传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提供所需服务;3、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报告重大质量事项;4、收集和反馈企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5、向企业提出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等方面的工作建议。6、引导企业广泛开展QC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导入卓越绩效模式、5S、零缺陷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四、主要措施
(一)企业首席质量官落实“三抓”。
1.抓质量管理: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夯实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积极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2.抓质量攻关:组织编制质量改进计划,查找质量管理薄弱环节,分析和制定质量改进措施,确定质量改进目标并组织实施。增强创新意识,在研发科技新成果、降低产品不合格率、减少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领域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3.抓质量教育:将质量教育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定期组织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培养一批质量意识强、管理水平高的员工队伍。
(二)市场监管首席服务员开展“三送一促”。
1.送政策:开展政策宣讲和互动解答,向企业宣贯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各类扶持政策,提高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2.送服务:主动上门免费为企业提供品牌创建、标准制修订、市场准入、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指导企业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质量专家上门问诊,帮助企业解决质量难题,提升质量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
3.送培训:采用上门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市场监管公益培训,提高企业人员质量素质。
4.促企业开展质量提升:督促企业抓质量管理,抓质量攻关,抓质量教育。
五、考核管理
县局成立“双首席”活动领导小组,局长汪永鸣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付飞任副组长,局各股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股龚平举任办公室主任。县局定期对“双首席”活动开展情况和首席服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质量工作考核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县局统筹安排干部职工担任“首席服务员”,对企业实行“一对一”、“面对面”的“直通车”服务。局领导及中层干部每人定点联系一家企业(对接企业名单见附件1),定期上门服务,每季度及时填写《首席服务员工作记录表》(见附件2)。记录表由各首席服务员在年终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每名首席服务员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持热情、便捷、高效的服务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能,确保服务质量。凡属职责范围内应予协调办理的服务事项,不扯皮、不推诿,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严守廉政纪律,杜绝各类不廉洁行为,保守企业商业机密。
首席服务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担任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的任何职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补助、津贴,享受有偿服务和特殊待遇,不得在所服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