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房县道路交通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506X/2023-7252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17:35:00
发布机构
房县交通运输局
文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积极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畅通和拓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矛盾调解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县平安办〔2023〕2号《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现成立房县道路交通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  李  锐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  杨  剑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童  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代启和  公路养护中心副主任

袁勇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进平  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副主任

孙华彦  物流发展中心主任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房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日常调委会各项工作,程杰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上传下达,数据统计归类整理等办公室工作。

二、调委会工作职责

(一)认真排查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准确预测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及时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依法理性地表达意愿或诉求;

(四)积极参与县级调解联动工作。

三、调委会调解范围

(一)涉及交通领域的调解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纠纷。 

2.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 

(二)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纠纷申请不予受理 

1.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2.已申请人民调解的; 

3.已申请行政复议的; 

4.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已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的; 

6.已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调解的。

四、调委会调解原则 

(一)自愿原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的,调解不得收费。 

(二)合法原则。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应当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公正原则。在调解时应该坚持中立和公道。 

(五)便捷原则。应当以简便、快捷、高效,采取灵活多样而双诚信、规划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六)注重效果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纳入法治轨道妥善解决。 

(七)主动原则。对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应积极主动进行调解。 

五、调委会调解程序

(一)受理。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调查。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三)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体现调解人性化的要求。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纠纷事由、调解事项、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五)跟踪落实。达成调解协议后,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回访。

附件1:调解委员会花名册

附件2: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花名册

2023年3月13日

附件:附件1房县道路交通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花名册.docx
附件:附件2房县道路交通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花名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