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建设项目(新建第二污水 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145506X/2023-7205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0日 15:4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房县分局
文号
十环房函〔2023〕17号

十环房函〔2023〕17 号

关于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建设项目(新建第二污水

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房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二期)建设项目(新建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房县城关镇八里村,项目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面积12884.4m2,总建筑面积4623.73m2污水处理能力为3.5万m3/d,配套建设鼓风机房、脱水机房、加药间以及值班室等辅助生产用房。拟定采用“A2/O+周进周出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工艺。项目总投资9024.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24.39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该项目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恶臭气体经生物滤池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收纳污水经“A2/O+周进周出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工艺处理后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经配套污水管网排入马栏河。

(三)严格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要求。

四、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638.75吨、氨氮63.875吨。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开展自主验收。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此批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下达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有新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房县分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