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县大河中游段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145506X/2023-7205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14日 16:45: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房县分局
文号
十环房函〔2023〕31号


房县鑫鸿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房县大河中游段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工程范围为房县大河流域城关镇庐陵王酒庄附近至野人谷镇谭家湾水库段。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长16.361km大河流域中游段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及防洪安全工程,配套完成拦河坝的建设及取水坝维修等工程,辅助建设总用地面积12.81亩的生态停车场工程。项目总投资15340.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340.26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生态、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表》要求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措施,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保护生态环境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废水的直接排放。施工完毕后须进行生态修复,工程结束后将对其采取绿化、工程治理等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建设临时厕所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对施工场地进行绿化或道路硬化、设置车轮冲洗装置、运输车辆加盖篷布、路面洒水和及时清扫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防止扬尘污染,河道清淤废气采取两岸建挡板措施减少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输车辆尾气要求施工单位应注意车辆保养,保证车辆尾气达标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须在施工场界周围设置临时隔声围栏、选用低噪声、低振动机械等措施减少施工噪声,避免夜间施工;对附近的居民点等噪声敏感点,加强公众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九、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房县分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