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全省】父母双方出国(境)定居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索引号
01145506X/2020-11831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0日 10:50:30
发布机构
房县公安局
文号
湖北省公安厅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

二、申请条件: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所生子女可随祖(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必须)查看

2.拟落户《居民户口簿》原件 (必须)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复印件 (必须)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必须)

5.《出生医学证明》或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必须)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非婚生育说明 (必须)查看

7.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明件 (必须)

8.亲属关系凭证(祖、外祖父母) (必须)查看

9.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查看

四、收费标准:免费

五、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六、流程图:图1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