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春运期间禁止乱涨价、乱收费的公告

索引号
01145506X/2023-0326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2日 14:10:00
发布机构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为贯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房县春运工作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22〕41号)、《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价格监管,防止部分相关经营单位春运期间乱涨价、乱收费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效以及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六、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春运期间(1月7日开始至2月15日结束),所有营运车辆票价按原标准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依法履行告诫程序。

各春运相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所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实行信用惩戒。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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