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宣传资料

索引号
01145506X/2023-0632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0日 14:55:20
发布机构
房县民政局
文号

一、临时救助认定条件

(一)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困难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困境儿童、未成年人及“空巢”、“失独”困难老人等急需临时照料及其他特殊原因、遭遇突发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遭遇突发情况陷入生活困境,有自杀自残倾向情况紧急的;

4、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家庭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戒毒人员。

(二)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孤儿;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5、困难优抚对象;

6、低收入家庭;

7、特殊支出型贫困家庭,即:对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教育费最高扣减10000元,10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为特殊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

1、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遭遇重大疾病、天灾人祸、意外事件等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

2、遭遇自然灾害,经灾害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3、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困难群众生活协调小组认定特殊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救助标准

在一年自然年度内,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一般困难的,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发生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生活保障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对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原则上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救助。

三、临时救助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

四、临时救助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承诺书;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县人民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初审——公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末端公示——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