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政策宣传资料

索引号
01145506X/2023-0632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0日 14:56:55
发布机构
房县民政局
文号

一、关于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关于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关于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

(一)法定义务人为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

六、关于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有关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级民政部门在乡镇民政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八、特困供养标准

(一)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623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为三档:一档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180元/人/月;二档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280元/人/月;三档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430元/人/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77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为三档:一档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410元/人/月;二档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10元/人/月;三档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610元/人/月。

九、特困人员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包括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十、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情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七)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向所有救助供养待遇。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十一、特困供养工作机制

(一)分散供养人员“三三制”。即“三方”包联制度,由县民政局班子成员分片包联乡镇,指导乡镇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乡镇领导干部包联到村,负责农村特困对象政策落实。村党员干部包保联系到户,负责协议签订、帮助解决特困人员日常供养困难;“三人”监护制度,指乡镇帮联干部为巡访责任人,定期巡访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日常生活情况,检查政策落实。乡村振兴包户干部为督查责任人,定时入户检查特困人员吃、穿、住、医供养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导监护人做好供养工作签订协议的监护人为直接负责人,落实24小时监护责任,提供同吃、同住、同养基本供养服务;三责追究制度,指明确巡访责任、督查责任、监护责任,通过第三方全面评估、突击抽查暗访、接受举报投诉等手段监督落实,凡巡访、督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给予工作约谈、通报直至纪律处分,凡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护人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监护人互选告知承诺制。在特困供养人员亲属和党员干部中开展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向互选,确保特困供养对象和监护人双方满意,同时,监护人要结合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监护内容和要求,在特困人员供养协议签订会议上,向乡镇联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委会干部、特困供养对象面对面承诺,并将政策告知、监护承诺、签订协议等过程按“一人一档”的方式建立视频电子档案报县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