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城市低保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590元/月,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590元可纳入保障范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采取差额计算方式,即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人口与城市家庭月总收入的差。计算公式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月=590×家庭人口-家庭月总收入。
(二)农村低保。农村低保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目前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5100元/年,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5100元可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采取差额计算方式,即农村低保标准乘以家庭人口与农村家庭年总纯收入的差除以12。计算公式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月=(5100×家庭人口-家庭年总纯收入)÷12。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四、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初审——公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末端公示——资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