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房县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4年1月23日
房 县
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房县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1月
目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水旱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房县行政区域内由暴雨、洪水、干旱等引发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1.4.1 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第一位并落到实处。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1.4.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类负责。实行房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主,全县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1.4.3 坚持政府主导,军地协作。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公众参与、军民联防、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格局。
1.4.4 坚持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坚持全面监测、精准预判、及时预警、快速响应,科学调度、优化配置、高效应对。
房县人民政府设立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各乡镇设立水旱灾害指挥机构,负责本乡镇水旱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是县委、县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和湖泊局。县水旱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长:由县长担任。
县水旱灾害防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水利和湖泊局局长担任。
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由县水旱灾害防御副指挥长、县水利和湖泊局局长担任。
县水旱灾害防御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商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十堰铁塔公司(房县区域)、县邮政公司、县石油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安排部署全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水旱灾害防御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依法组织制定重要中小河流、水库、塘堰等预案,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御检查,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水旱灾害减灾措施,负责全县水旱灾害调度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水旱灾害防御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承担全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有关水旱灾害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组织编制县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和主要中小河流、水库、塘堰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掌握全县水旱灾害动态、水旱灾情,组织、指导水旱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组织指导重要中小河流、水库及应急演练工作;组织汛期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及会商,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与各乡镇水旱灾害防御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传达并监督落实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有关指令和要求;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御重大事件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防御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水旱灾害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水旱灾害抗灾演练及基层民兵投入水旱灾害抗灾救灾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水旱灾害粮食储备及供应和防汛抢险项目立项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通信企业水旱灾害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水旱灾害抗灾食品和日常必备物资的应急供应。
县商务服务中心:负责工商贸企业水旱灾害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等人流密集场所洪涝灾害安全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警、勘测、防治及本部门在建工程项目的水旱灾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依法开展水旱灾害风险排查、管控和治理。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水旱灾害防御。指导事发地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水旱灾害人才队伍建设及政策制定,负责考核奖惩工作政策落实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内各经营商户水旱灾害的宣传、防御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水旱灾害防御统一部署,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水旱灾害抢险救援行动。
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水旱灾害抗灾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负责种子农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测报、气象信息发布,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消雹工作。
县水文局:负责水文站(点)水情、雨情、墒情测报工作;负责河流水情预报、水环境监测、洪峰复核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学校防御洪涝灾害安全及水旱灾害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教育系统的防汛救灾、应急演练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水旱灾害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赴灾区开展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防洪排涝、协助指导城区防洪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景点的防御洪涝灾害避险的宣传和安全转移工作。
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水旱灾害抗灾物资以及破坏水旱灾害抗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洪抗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全县交通管理,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河道行洪的堤岸保护。做好防洪抗灾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相关水旱灾害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水旱灾害供电调度保障和本部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
中国电信房县分公司:负责水旱灾害信息传递畅通无阻工作。
中国移动房县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水旱灾害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故障,确保水旱灾害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中国联通房县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水旱灾害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故障,确保水旱灾害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县邮政公司:保障各部门邮政畅通,灾区灾后邮政恢复工作,负责全县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十堰铁塔公司房县区域分公司:负责防水旱灾害信息传输及通讯铁塔运行安全抢险维护和演练工作。
县石油公司:负责水旱灾害油料调配工作。
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需要由水旱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组建工作组,成员由水旱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指导、督促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各乡镇水旱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组建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成员由水旱灾害防御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成立后,根据水旱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工作安排或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需要,进驻水旱灾害办公点或水旱灾害现场,参与会商,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重大决策、险情应急处置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与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文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通信、能源等部门建立响应值守、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水旱灾害防御形势,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开展联合防灾救灾综合演练、督查检查等。
3.1.1 责任落实。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旱灾害防御责任制,确保水旱灾害责任全覆盖、无盲区。各乡镇水旱灾害防御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1.2 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3 预案完善。制定危险区域群众安全避险预案,修订完善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3.1.4 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储备必需的水旱灾害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易旱地区应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3.1.5 通信保障。对水旱灾害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确保测报站网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
3.1.6 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7 风险排查。加强中小河流、水库、塘堰及山洪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3.1.8 培训演练。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责任人、水旱灾害专业队员及有关人员培训;各乡镇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及水旱灾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演练;以上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3.1.9 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所属网站、新媒体等,普及水旱灾害知识,增强全民水旱灾害防御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1.10 加强值守。各乡镇和成员单位汛期应按照“在岗、在职、在责”要求,实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等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变化,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常规报送:县气象局汛期每日上午9时向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提供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应急报送:当降雨量6小时超过200毫米时,县气象局应将雨情信息及时报送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必要时加密报送,并滚动报送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如国家站实测降雨量超五年一遇以上量级,需作出特别说明。
县水文局汛期每日上午9时前向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报送监测范围内各站点实时水情信息;当县内重要中小河流发生超特征值洪水时,应将监测到的水情信息按时效性要求向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报送;当水文站点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应立即向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报告。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市发生严重内涝时,应及时将内涝发生区域、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县两办和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应将在田农作物发生渍涝区域、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两办和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降雨等信息;县水文局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主要河流水情、土壤墒情等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度全县农业生产旱情等信息;县水利局负责监测人畜临时饮水困难等信息;其他旱情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提供。
灾情发生后,县水旱灾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应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部门、本辖区水旱灾情信息,全面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报送,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预警包括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干旱预警、山洪灾害预警, 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一级为最高级别。
暴雨、气象干旱预警由气象部门确定发布,洪水、干旱预警由水利部门确定发布。各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均应报告县政府和水旱灾害指挥机构。
县级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实时监测和预警发布工作,及时向危险区相关责任人及群众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县政府和水旱灾害指挥机构。
预警发布后,水旱灾害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三级、四级预警期间,加强监测、分析、评估,预测发 生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定期发布预测结果,进行避险宣传等。
(2)一级、二级预警期间,除做好上述措施外,还应责令特定职责人员、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随时投入使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油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水旱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洪涝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1)当预报将出现暴雨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向县水旱灾害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暴雨量级和影响区域,为提前防范提供依据。
(2)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暴雨天气发展趋势,滚动发布最新 天气预报,及时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县水旱灾害指挥机构确定的标准和流程,电话“叫应”各乡镇党政领导和县两办。
(1)当监测范围内各河流即将发生洪水时,县水文局应做好预报站点的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报送洪水预报成果,为预警研判提供依据。
(2)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中小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水旱灾害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1)各乡镇水旱灾害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乡镇水旱灾害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 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水旱灾害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水旱灾害部门会同应急、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统一的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健全水旱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4.1.1 按照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范围以及应急工作的紧要程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响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需要,经指挥长同意,各成员单位参与防办联合应急值守。
4.1.3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先期处置,并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工作。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县多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1条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 各流域干流堤防发生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
(4)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5) 5个乡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多个乡镇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7)预计3至6个乡镇将出现暴雨过程,且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并报副指挥长。
(1)副指挥长主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报告县主要领导。
(2)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相关信息。
(3)根据需要,适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相关乡镇、村协助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4)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提请县防指做好巡查防守和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等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6)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每日联系气象、水文部门至少收集1次气象和水情预报。其它相关部门每日定时向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提供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县多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县多个流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1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4)各流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发生大险;
(6)5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10个乡镇多个村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重度干旱;
(8)多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重度干旱;
(9)预计5至9个乡镇将出现暴雨或大暴雨过程,且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0)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II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由副指挥长批准,并报告指挥长。
(1)副指挥长主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成员单位主要或技术负责人参与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加密会商。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报告县主要领导。
(2)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报送相关信息。
(3)根据需要,适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相关乡镇、村协助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4)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提请县防指做好巡查防守和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等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成员单位负其责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6)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每日联系气象、水文部门至少收集1次气象和水情预报。其它相关部门每日定时向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提供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
视汛情、旱情和险情变化,由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副指挥长审核,报县主要领导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县多条流域发生大洪水;
(2)县多条流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1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4)各流域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垮坝;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5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6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8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3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8)多个村发生重度干旱,或1个乡镇发生极度干旱。
(9)预计7至11个乡镇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过程,且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0)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I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经副指挥长审核后,报指挥长批准。
(1)副指挥长主持,每日至少会商2次,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将情况报告县主要领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主要或技术负责人参与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会商。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有关单位加密业务专项信息收集报送,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县政府办公室加强后勤保障。
(2)每日至少2次向县委、县政府和报送相关信息。
(3)立即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相关乡镇、村协助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4)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提请县防指做好巡查防守和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等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6)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收集2次气象和水情预报。其它相关部门每日随时向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提供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
视汛情、旱情和险情变化,由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经副指挥长审核,报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1)县多条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县多条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县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4)各流域干流堤防发生溃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5)5个乡镇以上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7)5个乡镇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8)3个乡镇发生极度干旱。
(9)预计12个乡镇以上将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过程,且风力达到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0)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经副指挥长审核后,报指挥长批准。
(1)副指挥长,每日至少会商2次,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成员单位主要或技术负责人参与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报告指挥长。必要时,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会商。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成员单位实时做好业务专项信息收集报送,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县政府办公室及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加强后勤保障。
(2)每日至少3次向县委、县政府和报送相关信息。
(3)立即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相关乡镇、村协助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4)根据汛情、险情和旱情,提请县防指做好巡查防守和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等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6)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收集3次气象和水情预报。县其它相关部门每日随时向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提供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
视汛情、旱情和险情变化,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副指挥长审核,报指挥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响应前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原则上应逐级变动。其中,一、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长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水旱灾害防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研究决定。
4.7.1 各乡镇政府和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水旱灾害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水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7.4 事发地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7.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减灾。
4.9.1 水旱灾害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方面的信息。信息发布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
4.9.2 水旱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 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水旱灾害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0.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通过媒体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4.10.2 水旱灾害期间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丢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土占地、所伐林木,应在汛期结束后依法补办手续并组织复垦补种。
4.10.3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5.1.1 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总负责,当地水旱灾害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5.1.2 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确保人员安全。
5.1.3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旱灾害设施和依法参加水旱灾害防御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加应急抢险救援。
5.2.1 武警部队和民兵为应急抢险救援突击力量。房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可申请调用。
5.2.2 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水旱灾害指挥机构指令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和人饮困难集中地区群众的临时送水。
当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泵站等工程因洪涝出现或可能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时,县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含水利部门派出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4)组织相关部门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水旱灾害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受威胁区人员转移和安置。
(6)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疏散和营救遇险群众。
(7)协调社会组织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8)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当强降雨导致或可能导致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时,县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含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派出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气象、水利部门应提供发生山洪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应提供山洪灾害区域的监测资料。
(4)协调可能受影响人民政府、水旱灾害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和安置。
(5)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6)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7)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当城区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区排水能力,致使 城区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2)派出工作组(含住建、水利部门派出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八个应转尽转”要求,果断转移危险区人员,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4)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人员转移救援和调动排水抢险设施开展抽排水。
(5)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6)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当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 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群众饮水需要,出现大范围饮水困难时,水旱灾害应急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应急供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水利、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饮安全,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4)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5)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6)组织实施应急调水、打井取水、筑坝拦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7)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
(8)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当由于降水量少、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大范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时,水旱灾害应急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应急灌溉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协调水利枢纽优化水资源分配,启动供水工程抗旱预案,制订应急用水计划,视情减少或关停发电用水。
(4)协调跨乡镇行政区域供水矛盾。
(5)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6)组织实施应急调水、打井取水、筑坝拦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7)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水旱灾害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6.1.3 水旱灾害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水旱灾害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水旱灾害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水旱灾害通信畅通。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 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 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水旱灾害预警预报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地方以及中央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在抗旱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旱灾害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发挥以抗旱服务组织为主体,以村级抗旱小组、农民抗旱协会和抗旱专业户为纽带的抗旱服务体系的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志愿者参与抗旱。抗旱队伍主要承担流动抗旱灌溉,为临时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采取临时措施解决抗旱应急水源、管理维护抗旱设施设备等任务。
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抗旱、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水旱灾害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水旱灾害工作。
人员转移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按照人员转移相关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应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必要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油料供应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提前向受灾地区调运油料,保障油料供应充足;应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加油;保障油料和供油设施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 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抢险救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水旱灾害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和炸药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乡镇村,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医,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工作,并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传染源和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7.2.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2.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汛(旱)情结束后,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工程原貌。
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相关成员单位对本地、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向县委、县政府提交报告。
实行水旱灾害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水旱灾害工作结束后,县委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应急处置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 经验,找出问题,从水旱灾害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水旱灾害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改进完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本预案由县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水旱灾害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水旱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1)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0亿方的水库。
大(2)型水库: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亿方小于10亿方的水库。
中型水库: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千万方小于1亿方的水库。
小(1)型水库: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百万方小于1千万方的水库。
小(2)型水库: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万方小于1百万方的水库。
大型河流:集水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中型河流:集水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小型河流:集水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水库、堤防险情等级划分表
序号 | 险情种类 | 出险部位 | 险情等级 | ||
Ⅰ级 (重大险情) | Ⅱ级 (较大险情) | Ⅲ级 (一般险情) | |||
1 | 渗漏 | 大坝、堤防 | 渗水浑浊、出逸点高且集中 | 渗水略有浑浊、出逸点较高 | 渗水较少且清、出逸点不高 |
2 | 漏洞 | 大坝、堤防 | 漏水量大,浑浊度高 | 漏水量较少,浑浊度较低 | 漏水量少,清水 |
3 | 塌坑 | 大坝、堤防 | 与渗水漏洞有关或坍塌持续发展、体积大。 | 有渗漏情况,坍塌不发展或坍塌体积较小。 | 无渗漏,坍塌体积较小不发展。 |
4 | 裂缝 | 大坝、堤防 | 贯穿性横向裂缝或滑坡裂缝。 | 未贯穿的横向裂缝或不均匀沉陷裂缝 | 纵向裂缝或面积较大的龟纹裂缝。 |
5 | 滑坡 | 大坝、堤防 | 大面积深层滑坡。 | 较大面积的浅层滑坡。 | 小范围浅层滑坡。 |
6 | 风浪淘刷 | 大坝、堤防 | 坝前护坡风浪冲刷淘空,严重坍塌。 | 坝前护坡局部被风浪冲刷淘空,形成坍塌。 | 坝前护坡被风浪冲刷,出现冲坑。 |
7 | 输、泄水建筑物部位渗漏 | 输、泄水建筑物 | 输、泄水建筑物出现漏洞。 | 输、泄水建筑物下游出现渗漏,略有浑水。 | 输、泄水建筑物下游漏少量清水。 |
8 | 输、泄水建筑物破坏 | 输、泄水建筑物 | 输、泄水建筑物发生位移、失稳、倒塌。 | 输、泄水建筑物出现裂缝,较宽。 | 输、泄水建筑出现裂缝,较窄。 |
9 | 闸门及启闭机破坏 | 闸门、启闭机 | 闸门严重变形损坏,启闭失灵。 | 闸门变形,尚能启闭。 | 启闭机破坏或钢丝绳断裂。 |
10 | 决口 | 大坝、堤防 | 各种形式决口。 |
|
|
11 | 漫溢 | 大坝、堤防 | 水面漫过坝顶。 |
|
|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年~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年~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至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至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至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至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至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至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农村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
参考《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由于干旱导致人、畜饮水的取水距离和难度增加或基本生活用水量低于35 升/人·天,且持续15 天以上。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
行政区级别 | 地(市) | 县(区) | |
轻度困难 | 困难人口占当地人口比例Ppd | 5≤Ppd<10 | 10≤Ppd<15 |
中度困难 | 困难人口占当地人口比例Ppd | 10≤Ppd<15 | 15≤Ppd<20 |
严重困难 | 困难人口占当地人口比例Ppd | 15≤Ppd<20 | 20≤Ppd<30 |
特别困难 | 困难人口占当地人口比例Ppd | 20≤Ppd | 30≤Ppd |
大型城市:指常居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中型城市:指常居人口在50万至100万的城市。
小型城市:指常居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