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机构地址
房陵西大道118号
电话
3225060
传真
电子邮件
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30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6日 16:42:09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并维护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并负责资产核算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有关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科学制定城市发展目标、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主要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区域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工作。指导、监督县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加强重点乡镇的规划编制工作。

(八)负责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监督、管理、许可、核查、核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项目执法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执法检查活动,根据省、市、县授权对各部门(乡镇)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跨区域重大违法问题的查处。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管理县林业局。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相关工作,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强化自然资源督查。

(二十)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案件线索、认定材料、鉴定结论,出具专业性意见等,协助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与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案件查处各环节无缝对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信访、综合业务等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业务信息化建设。负责电子政务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等工作。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项目创新、人才培养和对外合作交流。

(二)法规股。负责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自然资源违法举报事项,协调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股。拟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办法。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县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县级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县级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并监督实施。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城乡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拟定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措施,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履行城乡规划管理法定职责,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拟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则和流程。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受理和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承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耕地保护监督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节余指标交易。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八)矿产资源管理股。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县级发证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九)地理信息测绘管理股。负责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维护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股。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重点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财务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釆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转移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离退休干部股。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