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医疗保障基金动态调整和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办检查、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宣传、信访维稳、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综合创建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负责编制机关年度预决算、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拟定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相关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核定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医疗救助、中央和省、市、县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申报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定全县离休干部、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支付政策措施。
(三)基金监督股。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拟定医疗保险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医疗保障基金调剂工作,健全基金安全防控和风险预警机制、信息统计和数据应用、信息披露与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资格的审核认定、动态调整和备案管理工作,拟定医保服务协议并组织签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药机构、医务人员、参保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智能监控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四)医药服务管理股(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拟定全县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