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506X/2022-59056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2日 17:12:53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房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15日    

房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村级(包含社区,下同)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存量债务,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垫交的“三提留五统筹”款项;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严格控制债务新增,限定债务用途,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存量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存量债务管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逐项核实认定存量债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底数,并按债务形成原因,明确债务偿还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第五条 实行债务动态管理。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及时公开债务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包括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实施举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动态监管。

第三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六条乡镇要建立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执行“五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

(二)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三)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四)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抵押;

(五)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第七条 因特殊用途确需举债,不论数额大小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委会提出,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经村党支部讨论后,提出举债项目、金额、对象、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

2.代表决议。由村委会将初步方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听取代表意见,举债方案需经村民代表会表决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

3.公开公示。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4.审核审批。经上述步骤后,村委会认真填写备案表,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按程序报乡镇财政所、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债务偿还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级组织干部任期内重要工作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逐年制定还债计划和任务,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第九条 村级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一)理清账务核销减债。对拖欠国家机关单位债务以及村级单位账簿之间的往来款项,履行审核报批手续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相互结转,直接抵冲消债;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单位、个人,可经双方协商,实行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处理。

(二)依据政策划转债务。对因兴办集体企业或为企业(单位、个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剥离划转。

(三)清理债权收欠还债。加大债权清欠力度,采取说服教育、分期偿还、依法起诉、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收回欠款,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

(四)多方协商停息减债。对向单位或个人举借的高息借款,通过宣传教育、双方协商,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严禁“息转本,利滚利”;对已付利息超过本金的借款,实行“停息挂账”,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冲减本金。

(五)盘活资产积极偿债。对闲置的房屋、库房、场地、设备以及集体拥有的机动地、果园、林地、水面等,依法依规通过转让、拍卖、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收益资金用于还债。

  1. 增收节支支持还债。村级组织根据财力状况,通过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化解债务。

  2. 发展经济创收还债。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依托资源、资产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优势,发展规模小,投资少,风险小的创收实体,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第十条 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长期后近期”的原则,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第十一条 各类偿债资金按照规定,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执行,以及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产生新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数额大小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五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摊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将债务从村级划转责任单位,由相关单位限期落实资金偿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