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45506X/2023-4759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09日 11:09:12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关于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其中明确要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1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今年1月5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鄂建文 [2021]45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十政办函[2022]8号)文件,明确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今年,上级要求我县出台政策,认真抓好落实出台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性文件。

二、 起草过程及依据

为加快落实《通知》制订工作,我县认真贯彻领会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多次召开调研座谈会,并结合周边市县做法经验,拟定了本《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县直部门和管委会意见进行论证和修改,形成了《通知》(修订草案),并报请县政府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通知》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 [2021]45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十政办函[2022]8号)等要求,并参考十堰市《关于印发十堰城区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指南》(十保障文〔2022〕2号)、《十堰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十保障办〔2022〕3号)、《十堰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条件及办理流程(试行)》(十保障文〔2022〕5号)、《十堰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房源筹集计划》(十保障办〔2022〕6号)、《关于全面推进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工作的通知》(十保障办〔2022〕7号)等文件。

三、 制定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由责任主体与实施范围、建设标准与保障对象、实施步骤、配套政策支撑、加强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六项内容组成。第一条责任主体与实施范围主要是明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主体、保障对象的需求。

第二条建设标准与保障对象主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户型、保障对象、租金标准进行确定。第三条实施步骤对工作开展、发展计划的拟定、筹集房源的方式、审批流程、申请条件、动态管理及运营管理作出了详细要求。第四条配套政策支撑对土地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争取金融机构政策支持、申请中央预算投资和补助资金支持、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进行了明确。第五条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职责、考核评价、加强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第六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建立、部门分工等进行了明确。

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