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145506X/2024-02548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房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11:20:00

一、政策背景和起草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14号),结合房县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出台目的

1.培育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打造服务更有温度、覆盖更有广度、保障更有力度的养老服务体系。

2.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

3.健全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老年宜居的社会环境初步建立。

四、重要举措

2023年6—10月,房县民政局书面征求了发改局、财政局、卫健局等17个县直单位和20个乡镇的意见和建议共3余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实施方案》报送县领导签批同意后,形成《实施方案》(审议稿)。经县政府党组会审议通过了《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送审稿),于2023年11月29日正式发布。

五、文件基本架构

第一部分为工作要求。到 2025年,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老年宜居的社会环境初步建立。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第二部分为工作重点。一是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二是建立精准养老服务主动响应机制;三是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社会保障机制;四是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五是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可及。

第三部分为组织保障。主要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密切协调配合三个方面,对各相关单位的重点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六、优惠政策

1.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2.为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3.所有医疗机构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4.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5.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6.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7.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门票实行免费。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实行免费。

8.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9.房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10.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11.房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按户籍所在地确定购买对象。

12.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3.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4.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15.符合我县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等居家上门服务。

16.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17.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18.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19.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保障金。

20.城乡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21.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22.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23.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按本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2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的老年人家庭,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25.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6.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等老年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27.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28.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七、注意事项

1.《房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第1—14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

2.《房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第15—28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