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泉山(柳树垭)旅游 度假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506X/2021-20122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房政办发〔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0日 10:00:58
效力状态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泉山(柳树垭)旅游

度假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富泉山(柳树垭)旅游度假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531日    

富泉山(柳树垭)旅游度假区

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

富泉山(柳树垭)旅游度假区项目是房县打造两山一江黄金旅游线上明珠的重点项目。为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和《十房一级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房政办发〔202025号)文件精神,结合富泉山(柳树垭)旅游度假区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统一征地拆迁标准、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更加美满幸福和森林康养旅游度假区项目早日见效,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地拆迁是事关项目建设全局的重点工作。项目建设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征地拆迁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在具体工作中要统一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保障群众利益,把各项政策以及工作开展的方法、程序向社会公开,让干部、群众在最短时间内了解征地拆迁政策,减少顾虑和阻力,全力支持征地拆迁工作。

(一)主要任务

1.征用土地:包括项目规划区内的永久性征地和施工过程中必需的临时用地。

2.拆迁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渠道、水井等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拆迁。

3.征用林木:包括果树、杂树、苗圃、竹木、茶园等。

4.转移电力、通信干线:包括电力线路、电讯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

(二)工作要求

1.项目建设指挥及土城镇要加强对富泉山(柳树垭)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广大群众反复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通过宣传教育让群众清楚地认识到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关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信访维稳、矛盾化解由土城镇负责,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做到不回避矛盾、不上交矛盾、不激化矛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创优项目建设施工环境。

3.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阻碍项目建设的非法行为,确保项目建设的正常施工。对煽动群众、阻挠征地拆迁,干扰、破坏项目建设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自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拟征土地内突击抢栽、抢种、抢建的,征用时一律不予补偿。

5.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依法主张诉求。相关部门、土城镇村应积极做好协调。对蓄意阻扰施工、打架闹事妨碍工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有参与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理、不徇私情。凡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土城镇(花楼门村)永久性征用耕地按类区执行;大木厂镇(五谷庙村)永久性征用耕地按类区执行,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执行。

2.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武当山旅游经济开发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函〔202080号)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参照《十房一级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房政办发〔2020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砖混结构均价790/㎡,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按1100/㎡进行奖补,逾期按790/㎡进行补偿;砖木结构均价678/㎡,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按880/㎡进行奖补,逾期按678/㎡进行补偿;土木结构均价549/㎡,简易房屋均价389/㎡。

(三)林木植被、构筑物、附属物、坟墓等补偿标准

1.依据鄂政发〔201922号文件、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十政函〔202080号文件执行。

2.猕猴桃采摘园经林业部门和第三方现场实地评估后,予以合理补偿。

3.武当国际滑雪厂经项目建设指挥部、土城镇及第三方现场实地评估后予以合理补偿。

4.坟墓迁移应先迁移、后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将坟墓迁移费一次性发给迁移户。未按时迁移的,作无主坟墓处理,不予补偿。

(四)搬迁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过程中的车船费、途中食宿费、物资搬迁运输费、搬迁保险费、物资损失补助费、误工补助费和临时住房补贴等,3人以下的(含3人)按3000元补偿;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

(五)过渡性补助标准

过渡性生活补助标准1200/人。

(六)养殖厂、特色产业及住宅装修由第三方评估认定后予以补偿。

四、补偿原则与方法

(一)原则与方法

1.土地、房屋等实行按权属关系进行补偿。项目区内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在房屋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2.项目建设指挥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土城镇村两级负责对征地面积、土地上的附属物拆迁面积和数量进行登记、核实,测量和计算数据要真实、准确,要与总量相符,不能超出总量。核实准确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土城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村集体组织与权属人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将征地拆迁费实行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权属人。

3.拆迁补偿费支付方式。拆迁户自主异地安置的(含项目区外自主择地建房、进城进镇购房等),拆迁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并交付山林土地的,出具不动产书,签订自主安置协议,一次性付清全部补偿费用;拆迁户进小区集中安置的,采取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因户设计、据实还建(1:1)、农户补差的办法,集中规划、集中建设,确保群众的居住环境、经营条件、经济收入得到大幅度提升。

4.各机关、事业单位和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只按标准进行实物补偿,由权属单位自行拆除,不实行奖励。

5.坟墓迁移应先迁移、后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将坟墓迁移费一次性发给迁移户。未按时迁移的,作无主坟墓处理,不予补偿。

(二)拆迁安置原则

拆迁安置实行自行安置和集体集中安置相结合,由土城镇、花楼门村集体因地制宜组织实施。

(三)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或不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1.自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10日内,被征地农户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举行听证会,对各项政策、补偿标准、补偿依据等进行解答,如在公告发布10日内未申请进行听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听证,由土城镇政府、花楼门村按程序向拆迁对象送达拆迁通知书。

2.拆迁对象对各项政策若有疑问,可依次向镇、项目建设指挥部或相关单位进行咨询、了解政策,但应积极配合拆迁。

3.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或拒不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依法强制拆除。

(四)其他事项。

1.实物指标调查时界定有误,以花楼门村为单位书面上报镇、项目建设指挥部协调解决。

2.被征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凭证采伐,由花楼门村统一到县林业部门办理采伐手续。

3.安置小区选址、征地、规划、三通一平和建设工作由土城镇负责组织实施。农村能源、人畜饮水等已到户项目,按标准补偿后,由土城镇人民政府申请按现行政策安排到户新建计划,恢复设施。拆迁户因拆迁建房需要转移用电、电话、有线电视的,免收入户费和新建房屋户外的材料费、工时费。供水、供电等单位要将拆迁小区水电路、通讯、电视等设施的新建迅速列入改造计划、组织实施。

4.财务拨款时,补偿对象需提供相关资料和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复印件);滑雪场、养殖厂、特色产业及住宅装修补偿时需提供评估报告。

五、资金管理

(一)项目建设指挥部和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征地补偿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地补偿金的拨付,土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账专管专用。

(二)征地拆迁补偿款必须按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和拖欠。因违法违规行为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县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应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富泉山(柳树垭)旅游度假区项目征地和实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