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房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506X/2021-20126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房政办发〔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9日 10:28:35
效力状态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房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房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623日    

房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为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推进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林权登记发证是对林地林木的权属关系、坐落、四至、面积、用途等情况登记与专门的册簿,并核发权属证书,以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的一项制度。林权登记发证制度是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确认林地林木权属关系,定分止争规范林地流转,保障林地交易的健康发展汇集信息,及时充分掌握林地动态变化情况,有效防止山林权属争议、乱砍滥伐、乱征乱占林地等问题。

二、登记类型和程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确定林权权利类型登记,全面开展林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实现林地经营权登记常态化。

(一)林权登记类型及材料

1.林权首次登记

(1)合法取得林权(林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及其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未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林权首次登记。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上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权首次登记;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林场的,可以申请林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林权申请首次登记的,可由发包方提出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的,可由承包方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林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提交林权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审核同意的证明文件;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

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林权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权的,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林权变更登记

(1)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承包林权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林权面积发生变化的;

林权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承包期限届满,林权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林权的;

法律、行政规章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林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

林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农业、农经、林业、水利湖泊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林权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报告和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材料;

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3.林权转移登记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转让;继承;互换;作价出资(入股);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分割或者合并林权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法律、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林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因继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林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

林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林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因继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受让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实体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4)林权流转,林地承包人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不予登记。但承包人将家庭承包山、自留山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经营,并在林地上造林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承包方将家庭承包山、自留山上的森林、林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就其森林、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提出申请登记的,应当予以办理。

4.林权注销登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灭失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权利消灭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登记;法律、行政规章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12项情形,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一并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登记。

(2)申请主体林权注销登记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相应的森林、林木权利的注销登记。

(3)申请林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

林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林权权利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同时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林权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证明材料;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提交森林、林木灭失的证明文件。

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确权和登记程序

1.林地不动产确权程序。林权权利人以书面方式向县林业部门提出林权确权申请。

林权勘察。由县林业部门进行外业核实,填报统一制式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表,形成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1:10000宗地影像图;不动产测量报告(若未实测则不需提供);界址点成果表;不动产界址坐标数据;其他有关材料)。

权籍入库。权利人本人或代理人根据林业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申请林地入库,将生成的林权宗地和不动产单元号补充到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表中。

2.林权不动产登记程序。林权权利人以书面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登记程序为:受理,审核发证。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调查核验工作。县林业部门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林权地籍资料的核验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对于尚未首次登记区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

1.对于整宗林地进行变更、抵押、转移等登记,要充分核验利用首次登记时的调查成果,包括矢量数据及图纸,形成宗地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县林业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地籍调查资料。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调查成果。

2.对于原林权证登记时,因当时县林业部门(县林权办)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与现登记的要求不尽一致,或存在界址不清楚以致无法界定权属位置的,应以原登记档案中权属资料为依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县林业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村委会以及权利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通过图上指界或现场勘查等方式明确界线,在不低于1:10000的遥感影像图上绘制边界,经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再办理登记。

3.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的首次登记或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首次登记,且确需进行权籍补充测绘调查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业调查队伍或以通过外包形式,逐宗开展地籍调查,调查成果经林业部门认可后存档入库。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登记过程中完成勘测、补测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

(二)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加快林权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县林业部门要指派专人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林权确权和登记相关信息数字化,建立和完善林权档案电子信息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数据接收和建库工作。在移交和接收工作中,不得出现登记成果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三)加强数据资料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县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张底图、同一个平台,加快数据资料整合。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县林业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无缝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规范登记数据及测量方法,再进行数据转换整合。已经办理《林权证》的权利人在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业务时,以现状调查数据为准。

3.数据整合要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数据和档案,实现林权数据基本整合,2021年底基本完成数据建库和汇交。

(四)妥善化解工作难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县林业部门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涉及林业抵押业务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相关要求,做好林权抵押登记相关工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要充分发挥协调沟通机制,在林权资料移交工作期间,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林权流转信息及时反馈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防止一林多卖、已抵押林权违规再抵押、流转、采伐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登记准确。

2.积极做好林权争议调处相关工作。对于林权登记难点问题,要区分合同纠纷、权属争议以及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等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处理路径。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10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高度重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强化责任,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完善制度,创新机制,确保工作统筹推进。

(二)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要认真梳理和优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规范审批要件,明确审批时限,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发证实现“一站式”服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登记工作和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缮发证和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县林业部门(林权办)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林权的权籍调查与实地勘验和材料初审;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处权属纠纷,以及有关遗留问题的调查衔接与处理等;县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确权的成果数据和图件,供林业局实地进行权籍调查、勘验和登记使用。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县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