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506X/2021-2012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房政办函〔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0日 10:35:58
效力状态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房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房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58日    

房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十堰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十政办发〔202111号)精神和《中共房县县委 房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房发〔20212号)文件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化,以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突围,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161日前,行政机关采取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代办等4种办法,推进全县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一律取消。逐步实现证明从索要不要、从多头跑不用跑、从群众跑部门跑、从申请人提供服务单位自行获取的重大突破。推进减证便民,做到无证利民,最终实现无证明城市目标。

二、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证明事项过多过滥和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推进。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需要保留的证明事项,以企业和群众不用提交证明为导向,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代办等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提交证明。

——坚持协同推进。实行县、乡、村统一部署、同步推进、上下联动。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清减降专项行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便民利民。围绕系统重构和流程再造,持续减证明、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优化服务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改革成果让企业和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得实惠。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依据《房县县乡村三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确定证明事项。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方案所称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申请人再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而是采取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代办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

三、分类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

(一)坚持法无规定直接取消,清理一批证明。严格落实省级清理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市级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全面开展证明事项的清理排查,摸清证明事项基本情况,逐项确定法律依据和出具单位,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与省级、市级清单共同形成《房县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应证明直接取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再行提交,出具单位也不再提供。(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人社局、档案馆、司法局、民宗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一批证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选取使用频次较高、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事项,形成《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行数据互通,共享一批证明。根据证明事项类型和获取途径,按照应享尽享的原则,制定《数据共享证明事项清单》,打通专网系统共享政务信息,推动数据共享、智能获取证明材料。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加快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不动产证等开发应用,推进更多申报材料的电子化,完善一窗受理制证系统功能,实现证明、证照数据实时共享。(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健局、交通运输局、医保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行代办服务,核验一批证明。部门核验是指证明需求机关与出具机关通过核查、协查等方式核验证明信息,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的便民措施。采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原则上需要进行部门核验。适用部门核验的证明事项,统一印制《部门代办核验证明事项清单》,采取协同办公系统、政务服务系统、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由证明需求机关进行核查、证明出具机关进行协查。对需要依法定程序办理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获取证明信息后向需求单位提供。证明需求机关要组建代办专班,明确代办人员,建立代办工作机制,无偿开展代办服务。证明开具机关要建立绿色通道,开展协查服务,履行协查义务,做到即到即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具证明。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又暂时无法用其他形式替代的证明事项,由需求单位代办人员接受申请人授权委托,帮助获取所需证明。(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核查监管。证明事项真实性核查是建设无证明城市的重要手段。相关单位要针对事项特点,采取现场核查、在线核查、数据比对等核查办法。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加强数据共享,收集、比对相关数据,支持实时在线核查。可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协作、信息传递(QQ、微信、网络系统截图、电话、书面复印传真等)、信息比对、智能获取等途径,核查证明材料。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要加强证明事项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打通专网系统。整合全县各部门政务服务系统,实现国省垂、部门自建系统与湖北政务服务网对接,链接跳转专网办理,全面完成政务服务数据资源目录梳理和数据归集。加快打通政务信息系统,实现湖北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统一受理,推进系统融合。加快实现政务数据归集,按需归集业务数据。突破公安、民政、人社、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瓶颈,努力实现全县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行政机关要做好档案资料和数据存储汇聚,方便随时调取使用。坚持一次提交,长期有效,申请人首次在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提交过证明,再次进入大厅办事时,不再提交相同证明。(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规范办事流程。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根据无证明城市建设要求,重新调整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规程、办事指南,及时对外公布,接受办事群众监督。要持续规范电子化归档,在事项办结后连同办理结果实时归集,固化形成电子档案,将电子档案作为有效补充证明,推进数据开放利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风险防范。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证明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建设无证明城市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牵头单位:县营商办;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四项工作机制,推动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落实落地。一是建立协查联动机制。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协查制度,安排精通业务、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组建工作专班,高质高效做好协查核验工作,保障单位之间信息畅通,做到有呼必应。二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加强对申请人的信用监管,对提供虚假承诺、非法套取国家利益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县信用办、人行、税务局、法院、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实行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处处受限。三是建立投诉监督机制。公开受理企业和群众关于证明事项办理方面的投诉,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将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加大督查力度,定期通报情况。四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深入贯彻落实鄂纪励十二条和《房县优化营商环境容错免责规定》,宽容失误、激励担当、允许试错,对出现工作失误但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营商办;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202159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 号)精神,成立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专班,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梳理形成四个清单(《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清单》《数据共享证明事项清单》《部门代办核验证明事项清单》),报县司法局审核。

(二)实施准备(2021515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乡镇、本部门现行的证明事项目录,确认审核后的四个清单。对拟实行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代办的证明事项清单,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各乡镇、各部门确认清单后,报县政府审定。四个清单审定后,要在门户网站公布实施。同时,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流程,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实施。

(三)全面推行(202161日前)。5旬,在县行政服务大厅试运行,5月下旬在全县推广。61日前,全县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向申请人索要证明材料。

(四)检查评估(20218月底前)。各乡镇、各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建设无证明城市自查评估,并将自查评估结果报县营商办。县营商办负责汇总全县建设无证明城市自查评估结果,并视情况开展实地复核。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成立专班,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和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加强房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营商办,负责协调组织和实施推进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解决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县政务服务大厅无证明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工作,整合全县政务服务系统,持续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县司法局负责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发挥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的主体作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证明事项的清理,加快国省垂、部门自建系统与湖北政务服务网对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县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等受理高频事项的行政机关要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建设无证明城市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典型经验,在本系统内复制推广。

(三)强化政策支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细化任务,逐项梳理、不留死角,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明确目标要求,全力推进到位。鼓励各乡镇、各单位主动创办试点,先行先试,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支持建设无证明乡镇”“无证明机关水、电、气、通讯运营、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医疗卫生、教育等其他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制订并落实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方案,持续减少和取消一批证明事项。鼓励各单位在资金、人员、要素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保持政策连续性,全力建设无证明城市

(四)巩固建设成果。无证明城市工作完成后,要根据《营商环境联动处理办法》加强投诉调查处理工作,防止证明事项反弹。做到四个坚决防止:坚决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不得以取消证明为由,放松监管责任;坚决防止证明机关停开、办事单位仍要、群众办事更难现象发生;坚决防止无证明不办事和单位之间有呼不应情况;坚决防止证明事项反弹,上级无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新的证明事项。对出现上述情况的,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调查处理,第一时间问责曝光,第一时间整改到位,巩固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