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506X/2022-5843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房政办发〔2022〕3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4日 11:28:15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7日

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印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财政厅等12厅局印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等文件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下称“统筹资金”)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规划引领、精准投放;严格管理、绩效随行。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三条统筹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县的财政性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16项)包括: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省级财政资金(8项)包括: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改革发展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改革试点试验资金除外)、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偿除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资金(3项)包括: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蔬菜专项资金。

县级财政资金包括:县级预算安排资金、对口协作、企业帮扶和社会捐助资金,拓展乡村振兴项目需形成合力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等。

财政部、省财政厅新增应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统筹办”)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报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为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下称“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明确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做到责任明晰、规范运行、安全高效。

第六条已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和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必须报经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同意,按原渠道报批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项目实行“六制”管理,即项目申报审批制、项目建设招标制、项目公示制、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制、项目绩效考核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主要研究确定整合项目总体规划、审查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如因工作需要,可由县领导小组组长决定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九条统筹资金由统筹办负责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资金拨付按照当年统筹方案,由项目主管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拨付请示,填写《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会签表》,报县政府签批同意,经统筹办主任审签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户补贴资金严格执行“一卡通”发放;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直接支付给物资供应商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中标企业)。

第十条实行台账管理。上级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根据当年统筹方案明确到项目,上报县政府审批,同时实行双台账管理,统筹办按投向建立资金管理台账,项目主管单位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明晰资金流向,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统筹办责令项目主管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规范工程建设类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拨款,工程推进30%时,预拨资金30%;工程推进60%时,预拨资金达50%;主体工程完工后,预拨资金达8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决算通过审计后拨付项目合同款的97%;预留3%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完工1年后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拨付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严格资金公示公开。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由统筹办、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将上级资金政策文件和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投资额度和建设内容等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本乡镇项目安排及投资额度、项目实施(项目前期确认与后期验收相关资料)等信息在实施地区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留存公开公示影像备查。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发改局负责县级规划制定、项目申报与调整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县级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库储备、申报争取资金;负责对统筹整合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及使用绩效等工作。

各乡镇按照实施方案规划,加快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自查、验收和整改完善,提出复验申请。

第十五条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十六条县审计部门对统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成效进行审计时,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整合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实施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实施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统筹资金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统筹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审计的重点内容,纳入年度审计、财政检查工作计划,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八条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统筹资金绩效评价由县统筹办组织,委托第三方实施或从审计、财政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织实施;评价结果纳入县对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统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计划、程序实施项目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房政办发〔202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