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县建筑业、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资质等级奖励。对于本地首次晋升施工总承包综合(原特级)、甲级(原一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本地当年新增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有实施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实施进规纳限奖励。对新入库(含转入入库)统计认定的建筑业(总承包资质)企业,当年奖励10万元;已入库的建筑业企业和当年有开发项目并申报商品房销售面积的开发企业,每年一次性奖励1万元用于统计申报人员奖励。对企业按照年度统计认定产值,同比每净增长1亿元,奖励5万元。对已入库建筑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同比增长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对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销售面积同比净增长1万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上不封顶。
三、实施优质工程奖励。对获得“鲁班奖”“楚天杯”“武当杯”优质工程的县内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四、实施“装配式”建筑奖。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鼓励在本地发展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一体的智能企业,对有全产业链具体项目实施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于非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设项目(民用建筑)按单位工程造价1‰给予建设单位奖励。
五、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奖励。对辖区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和资质(总承包)迁入房县的,按照建筑施工综合(原特级)、甲级(原一级)、乙级(原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辖区外建筑设计企业,将注册地和资质迁入房县的,按照甲、乙级资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本地企业在县外承建项目,在县内申报产值并依法纳税的,每申报统计认定产值3000万元并完税,奖励五万元。奖励上不封顶。本条与第二条取高值,不重复享受奖励。
六、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奖励。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县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人工商户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人工商户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工商户提供,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例不低于60%;按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将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依法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或者以本地施工企业为牵头人且为纳税主体的联合体,按照该项目结算价的1‰给予建设单位奖励。
对获得各类资金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县或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或资质平移出我县)的企业,奖励资金全部退回县财政。对于拒不退回的,依法处理。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3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