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双减”工作部署要求,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双减”政策落地落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房县“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统筹协调推进“双减”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成员单位
协调机制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防办、县金融办、县行政审批局、人行房县支行、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消防教援大队等部门组成。
协调机制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教育领导和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协调机制成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若需增加成员单位,需经协调机制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职责分工
县委组织部:负责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和教材监管。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信访局:负责做好维稳相关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及时为中小学校补齐补足教师编制,落实“双减”协调机制专门工作机构和编制。
县教育局:负责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推进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提高作业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学校办学能力。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我县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政策。
县科经局:负责制定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标准,配合审批部门做好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抓好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加强治安管理,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确保经费筹措到位。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人防办、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抗震、安全设施设备的监管。
县文旅局:负责制定体育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标准,配合审批部门做好有关审批工作,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抓好体育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有关工作。统筹利用行业资源,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价格监管检查、广告监管和培训领域垄断线索排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县金融办、人行房县支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负责指导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工作,清理整顿培训机构融资投资、上市等行为。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会同文旅、科经部门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登记工作。
县妇联: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办好家长学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
团县委、县科协:利用好青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活动场所,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课后服务有关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决策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机制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委托相关同志主持,必要时可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例会,必要时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机制全体会议或联络员例会可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
(二)专题研判制度。加强对“双减”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各类安全维稳隐患研判,作出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通报。
(三)联合指导检查制度。协调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成员单位“双减”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检查工作。
(四)督办协调制度。协调机制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落实决定事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将发出督办函或协调函进行督办或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规定期限将相关办理情况报协调机制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双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我县关于“双减”工作任务分工,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做好涉及本单位相关工作,落实好“双减”工作任务要求。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巩固深化“双减”工作成效,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长生活负担。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