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县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506X/2024-56828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房政办发〔2024〕2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08:44:09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房县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10日 

房县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专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司发〔2024〕16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函〔2024〕3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罚款设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盯“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的主要目标,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应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持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罚款设定环节专项整治,提升罚款设定科学性

1.提高理论和实务水平。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 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纳入行政执法队伍全员大轮训的培训内容,全县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房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工作任务清单》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底

2.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对涉及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擅自下放罚款事项等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照规定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

3.及时取消调整罚款事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或者调整的罚款事项,及时修改、调整、公布行政权责清单。加强相关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牵头单位:县编办、县数据局、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开展罚款实施环节专项整治,提升罚款实施规范性

1.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围绕事关市场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领域,通过日常监管、网络舆情、投诉举报等举措,重点整治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切实解决逐利执法、扰企执法、随意执法、一刀切执法、粗暴执法、不廉洁执法等六类问题。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相关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若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实施罚款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在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充分释法说理,载明罚款的依据、内容、事实、证据、理由及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等。制定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并及时将具体情形纳入裁量权基准。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梳理、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活动,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规范非现场执法。县直有关部门牵头,对全县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摸底排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法制和技术审核、未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设置不合理标志不明显的,一律停止使用。监控设备排查底数及清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当年设备新增情况,由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定期对利用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发生高频违法行为的,要综合分析研判,推动源头治理。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15日前

(三)开展罚款监管环节专项整治,提升罚款监管有效性

1.摸清罚没底数。对全县近三年的罚没主体数量、罚没案件数量、罚没金额、罚没主体设定依据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将摸排底数报送至县司法局。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15日前

2.加强财会监督。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监督,对同一区域、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结合审计项目,将罚款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为重点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乱罚款、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将顶格罚款、高额罚款决定纳入备案范围,及时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公开上年度行政处罚等执法有关数据。加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点对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类案不同罚、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罚款等问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明显过罚不当的执法行为。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及时纠正涉及罚款设定和实施的不当内容。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加强联动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把规范罚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强行政执法单位内部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强化督促落实。县司法局要加强跟踪督办、调度分析、工作通报,对典型违法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对组织实施不力的采取函告提醒、通报等措施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工作严重滞后、责任不落实的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三)注重发现典型。要注意发现反面典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获取违规执法线索,加大反面典型通报力度。同时加强对正面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事迹宣传报道和互学互鉴,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