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某医疗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正向激励,被执行人企业主动履行;信用修复,助力企业渡过“黎明前的黑暗”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揽当地某医疗公司(下称:被执行企业)综合办公楼承建工作,工程验收后,经核算某医疗公司尚欠建筑公司30余万元,建筑公司遂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医疗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尾款30余万元。
【信用修复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企业向房县人民法院提出:企业为顺利开业,正在办理银行贷款。企业面临“因为企业被申请执行导致贷款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贷款没有发放又会导致无法履行执行款”这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经法院审查,被执行企业名下可供执行资产远超涉案标的,结合企业开业在即等现实困难。房县人民法院告知企业可以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向其宣传了正向激励政策,鼓励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被执行企业主管人员深受鼓舞,同时为争取更多正向激励政策,当日私人垫资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法院第一时间对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时代,一信千金。帮助信用受损企业尽快修复信用、重塑信用,是服务企业的务实写照,也是房县人民法院的创新举措。本案中,房县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企业面临的现实状况,聚焦企业发展难点、痛点、堵点问题,设身处地为被执行企业“定制”信用修复方案,主动解决了“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帮助了被执行企业恢复信用,助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