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面向对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本院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二、修复条件:被房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一)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
(二)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
(三)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
被执行人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积极配合法院处置担保物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因违反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被纳入失信,能诚恳悔过、接受处罚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三、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如实报告财产,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非生产经营必需的消费,自愿接受监督;
(二)财产、收入情况: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财产及收入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银行存款、基金、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对外债权等财产及收入情况);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资产及收入情况报告(含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银行存款、基金、理财产品、对外债权等财产及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等情况);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承诺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二)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含担保财产,下同)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四)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情形的。
五、办理流程:
(一)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作出信用惩戒措施的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服务中心,或联系案件承办人提交;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在具体案件中上传申请及材料;上传不便的,可前往法院执行事务中心窗口或联系案件承办人提交。如联系不到案件承办人,工作时间请拨打执行热线0719-3249801。
(二)法院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将在当日启动审查程序。
(三)对于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提出的修复申请,受理法院将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暂停对企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提出的修复申请,法院将在审查相关材料、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暂停对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撤销或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失信信息和缩短失信时限等措施,同时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县信用平台。
(五)对信用修复的企业,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将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材料。
六、申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未作新的更改公告前,本公告长期有效。
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地点: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房县城关镇吉甫路69号,电话:0719-3249801。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联系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联系人 | |
罗和武 | 0719-3249752 |
邓沛 | 0719-3249721 |
王冬东 | 0719-3249722 |
李仲杰 | 0719-3249801 |
李超 | 0719-3249752 |
王开松 | 0719-3249807 |
魏强 | 0719-3249715 |
张涛 | 0719-3249801 |
黄伟 | 0719-3249807 |
房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