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房县RY农资庄稼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25MA****GG2T
住所:湖北省房县城关镇
经营者:孙某毅
身份证件号码:4203251****8260036
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农资打假工作中发现当事人2025年经营农药销售台账记录不完整,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房农(农药)责改〔2025〕1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4月16日前按规定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5年7月14日,房县农业农村局接房县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房县RY农资庄稼医院未记录2025年6月29日农药销售台账,存在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2025年7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全程陪同下,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记录2025年6月29日当天农药销售台账情况属实,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查:2025年6月29日,当事人雇员销售了1瓶“敌敌畏”和3小袋高效氟吡甲禾灵,未记录销售台账。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台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
经调查:2025年6月29日当事人销售1瓶“敌敌畏”和3小袋高效氟吡甲禾灵未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情况属实。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在询问笔录及本机关送达的其他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合法有效。
证据二:公安机关移交材料(询问笔录3份、6月29日当事人微信收款截图2张、当事人农药销售台账复印件3张等)证明当事人在6月29日当天未记录农药销售台账。
证据三:询问笔录(孙某毅)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农药销售台账复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未执行农药销售台账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互相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7日,本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予以审核,该案属于本机关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用适当,处理意见适当,且本案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文书完备、规范,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法制审核通过。
2024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房农(农药)罚告〔2025〕1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和《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3: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经营者孙某毅身患尿毒症、慢性心力衰竭、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肝移植状态、冠心病、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经常在医院治疗,不能及时发现店员未记录农药销售台账的问题也情有可原,且当事人经营者每年治疗疾病费用高昂,若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丧失经营资格,将会对其疾病后续治疗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本机关本着以人为本、审慎包容、柔性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不吊销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房县支行(账号:17218801040012428,地址:房县城关镇南街古楼巷1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9日